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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根據現行機制,官校教師主要透過其考績報告被評核。每位老師的評核報告會由3人撰寫,確保已進行覆核工作。被評教師可於評核會見時閱讀整份報告,如不同意其內容可於會見時提出,並紀錄在案,如有需要,教師亦可要求面見更高級人員。最後整個職系的報告均會由協調小組審議,以確保標準一致。
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若員工的工作表現持續未達標準,部門首長可勒令其退休。如有教師持續表現欠佳,一般會作以下程序處理:
一.作出適時的監督及輔導,包括發出書面忠告及撰寫特別評核報告;
二.就有關員工的表現徵詢獨立委員會的意見;
三.把有關個案提交公務員事務局考慮,以決定是否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勒令其退休。
被勒令退休的教師可獲延付退休金,而被革職者則不能申索退休金或其他類似福利。
■本報記者 任智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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