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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拍影片,有所謂之「替身」,專門在演員「不方便」的場合,代替其若干之演出。替代武打者,叫「武替」;演員沒有空,找來身型面目酷似者替代側面、背面演出的,叫「文替」。文、武替以外,還有一種較冷門的,是「裸替」!近日,替代章子怡在新電影中作裸露演出的「裸替」,作出了影圈史無前例的抗爭;這位叫邵小珊的替身,要求片商在演員表加入其名字。電影公司不允,指她不過是「群眾演員」(即臨記),雙方僵持不下。
替身要求「名分」,誠然是聞所未聞。影視合約,大多列明演員表的排名資格、位置次序,字體大小,片商均有最終決定權,藝人簽下合約後就不得有異議。倘藝人是有「牙力」的巨星,亦會事先商議排名條件,絕不會發生事後爭議的情況。
退一步,若然合約沒有訂明排名條款,影片的版權擁有人,仍然屬於影片之製作人及主要導演,或是他們的僱主;演員在當中,頂多只有肖像權,沒有版權,而肖像權的使用,已用薪金來交換了。
藝人與替身,其實亦處於一個頗微妙的關係。也許,有人會覺得替身的權利沒有保障,反過來,藝人亦顧忌替身侵犯了他們的權利。舊日,藝人在簽約時,雖簽訂不作裸露演出,卻仍然可以掉進陷阱。有些不良電影公司,找個替身來,拍攝些裸露鏡頭,通過剪接技巧,把之加插到藝人親身演出的片段中,觀眾被混淆,藝人不知就裡成了脫星,到上映日才知道已被替身「代為裸露」,百辭莫辯。以前不少電影明星,便是如此胡裡胡塗地成為「三級片演員」。
因此,有經驗的藝人,均會在合約中,註明「不得找替身代為演出裸露鏡頭」之條款。不論是藝人也好,替身也好,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其最重要的關鍵,仍是在於「小心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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