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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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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濫發電子訊息法具阻嚇力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7-14]

■單仲偕 立法會議員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終於本星期三的立法會大會上進行首讀;有關立法規管濫發電子訊息的工作,正式展開。為了這條法案,普羅市民、資訊科技和電訊業界的同業,以及筆者本人皆等到脖子也長了。

 濫發電子訊息為社會帶來的經濟損失,以及對電訊服務使用者構成的諸多不便和騷擾,相信不用再作解釋。鑑於本地常見的非應邀電子訊息均屬商業性質,當局因此建議新法例只規管這類型的電子訊息,即是有關的訊息內容是為了促進業務而要約或推廣貨品或服務。至於電子訊息的定義,則涵蓋任何形式的電子訊息,包括電郵、傳真、短訊、話音和視像來電等,而以人對人語音或視像訊息,則不在今次立法範圍之內。

 若條例成功獲立法會通過,本港的反濫發電子訊息法將採用「選擇不接收機制」。屆時,發訊人可在事前毋須得到收訊人的同意,而向收訊人發出商業電子訊息,惟發訊人必須遵守多項規定,包括:1)在訊息內載有準確的發訊人資料;2)提供運作正常的取消接收選項,並在接到某收訊人的「取消接收要求」後十個工作日內,停止向該收訊人的電子地址發送訊息;3)不能使用具誤導性的標題;4)不能扣起或隱藏發訊人所使用的電話/傳真號碼等來電線路識別資料。如發訊人不遵從上述規定,第一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更可達五十萬元。此外,當局還建議把利用地址收集軟件、使用自動化方法於互聯網上取得電子地址、發送與詐騙有關的商業電子訊息等行為列為刑事罪行。若經定罪,最高可判處一百萬罰款及監禁五年。另外,當局接納了我提出的建議,設「拒收訊息登記冊」,保障市民「拒絕接受垃圾信息」的權利。

 我認為當局具阻嚇力的立法建議,將有效打擊濫發電子訊息的情況,尤其可減少達八成最令市民厭惡的預錄推銷電話和垃圾傳真。事實上,這類型的電子訊息主要來自本地中小型企業。對他們來說,判處監禁和動輒數十萬元的罰款是極其嚴重的罰則。「違法成本」如此高昂,定能有效促使發訊人乖乖地遵守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要求。

 然而,要對付近九成源自海外的垃圾電子郵件卻並不容易。即使當局參考了澳洲政府的做法,在這條例中引入「香港聯繫」的概念,使條例可同時針對源自香港及從海外發送到香港的非應邀電子訊息,但由於在海外司法管轄區進行搜證和檢控工作須經過多重關卡,增加不少調查時間,加上濫發電郵的證據又容易隨之消失,相信新法例只能為本地的執法機關提供基礎,讓他們與海外的執法機關就濫發電子訊息方面合作、交換情報等,但實質執法工作方面,收效應不會明顯。

 儘管如此,《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是一項公眾期待已久,又具迫切性的法案。相比美國、澳洲、日本、韓國和歐盟成員國,香港的反濫發電子訊息的立法工作已遲緩數年。可惜,由於當局在本年度的立法會會期快將完結時才提交草案,令立法會的內務委員會未能趕及會期完結前為這項草案成立法案委員會。我預計,立法會只能於十月復會後,才能正式審議這草案。屆時,我將參與法案委員會的工作,仔細審議當局的立法建議。另外,我也計劃向當局建議在草案內新增條文,規管當局必須按科技和市場推廣潮流的發展,定期檢討該法例的適用性。

 距離立法會正式審議這草案還有數個月,我身為反濫發電子訊息法例的推動者,我呼籲市民、各中小型企業和電子傳銷商於這段期間了解立法建議,並向即將成立的法案委員會表達意見,例如法例對「商業電子訊息」、「同意接收訊息」等定義是太闊還是太窄;罰則是否恰當;「拒收訊息登記冊」應如何運作等等。

 有關《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的資料,可到立法會網頁(http://www.legco.gov.hk)閱覽。 (本欄每周五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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