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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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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民商訴訟可預擇法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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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與特區政府簽署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本報記者李志樑 攝

 【本報訊】(實習記者 陳芷琪)《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正式在香港簽署。根據安排設立的機制,債權人可在合乎需要的情況下,考慮其資產所在地後,選擇適當的法院進行訴訟和申請執行有關判決。但於現階段,此安排只限於判決涉及金錢的商業合約紛爭,未包括婚姻和勞動方面的訴訟。同時,當事人雙方必須在自由訂立合約的基礎上,曾經書面同意和協定內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唯一管轄權去審理有關紛爭。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及特區律政司司長黃仁龍昨日於香港主持了安排的簽署儀式並分別致辭。黃松有表示,民商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是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協助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

逐步擴至婚姻勞務領域

 他讚揚《安排》的簽署,是在司法領域落實香港《基本法》要求的具體體現,成為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司法協助不斷向前推進的標誌,維護兩地司法判決的權威,在內地、香港經濟發展和香港長期繁榮安定方面產生積極的影響。

 他說,在這次《安排》的基礎上,內地與香港可就擴展至勞動爭議、婚姻家庭等案件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繼續抓緊進行研究,逐步擴大兩地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範圍,進一步推動兩地之間新的協助和合作。

 黃仁龍在儀式上致辭時表示,這項新安排的目的是設立一個新機制,使內地和香港特區法院的判決,能在兩地簡易地相互執行,使債權人毋須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在債務人資產所在地再進行訴訟,一方面可以消除投資者對訴訟和執行判決的疑慮,使內地與香港的投資環境更具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強化香港成為區內解決紛爭的地方。

黃仁龍:投資環境更具吸引

 黃仁龍強調,安排亦訂明了兩地法院拒絕執行的理由,能保障債務人的權益,而該等保障與香港現行有關法律基本上是一致的。為使安排能夠切合社會實際的需要,律政司亦曾就安排的事宜及內容大綱,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法律專業團體及有關商會徵詢意見,故已充分考慮兩地的法律和法制,和參考類似的國際法律和慣例,為兩地有商業事務往來的人士提供便利和增強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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