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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鑑林稱,有關安排可解除港人對內地司法質素信心不足的疑慮。
【本報訊】(記者 明言)不時返回內地,協助在內地投資的港商解決商業糾紛的民建聯經濟事務發言人陳鑑林認為,有關安排的簽署將對兩地商貿訴訟有利,因為日後兩地商界可互相在對方的司法區域執行本身法院所作出的裁決,而根據現時安排的規定,由於港人於內地提出訴訟,只可在指定的法院進行審議,這正好釋除部分港人對內地司法質素信心不足的擔憂。
不過,他認為,由於香港的普通法與內地的大陸法不同,兩地的法律基礎有異,故在實際執行上可能有磨合期,需要逐步執行,而在經過一段時間運作後,他認為有關審議工作應可逐步擴大至一般法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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