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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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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出「頭」傷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7-20]

翁靜晶

 「精人出口,笨人出手。」如此說,用頭鎚頂人的施丹,是笨到上頭頂了!從法律角度看之,這次事件中的錯誤,並不完全歸咎施丹這方。若以刑事案件作比喻,意大利球員馬特拉斯的行為,類同於庭上可以用作為辯解的「挑釁」(provocation)。

 即使撇開了球王的身份,一個行將退休的球員,加上是處身最重要的賽事之中,有甚麼事情,可以令他將金盃、球例、個人形象、團隊精神、名譽等等都置於不顧?答案其實是呼之欲出。施丹失控的原因為何,有多個說法,主要都圍繞馬特拉斯對其出言侮辱。坊間流傳之版本,包括了馬特拉斯侮辱施丹的母、姊,亦有指他罵施丹作忘恩負義的狗,以及回教恐怖分子。

 上述之任何一個說法倘然屬實,施丹就是受到了挑釁,才出「頭」傷人!

 「挑釁」於法律上的辯護用處,是指犯案者受到挑釁而一時失控,旨在以「情有可原」之論,達致減低刑責之效。普通法之下,「挑釁」只作為將謀殺案改判成誤殺的理由。殺人者如果可證明行兇時被人激怒,儘管他具備殺人之意圖,且知道此行為犯法,但在盛怒之下,沒有能力控制自己,因而行兇,其犯罪責任可獲減輕。誤殺案分為非自願誤殺(如疏忽致他人死亡)與自願誤殺,因「挑釁」而殺人,屬於後者。

 另有一些國家,則連一般的傷人案,亦可以用此作理減刑。因挑釁而作的襲擊,法律上稱為之為「provoked attack」。由此可見,法律有刻意維持其平衡性,不會單只保護肉體受暴力對待之人,而不理會語言暴力的受害者。

 判斷一句說話是否挑釁,法庭上以常人的客觀準則作判斷,不是由犯罪者說了就是。施丹受到的挑釁,是否值得他如此動怒,因當事人沒有明確公開,大家亦無從稽考。

 換個角度看,如辱罵內容與宗教及民族有關,說出來恐怕引起更大災禍。如此「一頭解決」,也許是最無奈的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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