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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當局認為,根據該規定,特區行政長官經普選產生及任命涉及3個步驟,包括:1.由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2.提名後,候選人以普選方式產生;3.由中央人民政府作出任命。
因此,當局考慮的重點,在於必須提名委員會,而其組成亦須具廣泛代表性,提名須按民主程序。不過,《基本法》並未就提名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及如何按民主程序提名作出規定,故未來策發會的討論將圍繞這些問題進行。■本報記者 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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