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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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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交易助遏區域污染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7-31]

 國家環保總局早於2002年制訂排污交易計劃,在全國選擇7個試點,在每個地方訂定總排放額,規定發電廠在指定排放額下運作,新廠或舊廠均須減排至指定排放額。國家財政部今年4月公佈相關政策,訂定全國污染物排放的原則,廣東其後決定通過排污權有償交易而達到「十一五」目標,改變目前企業隨意排污的狀況。

 在排污交易計劃下,當地政府須制訂排污交易框架,訂定不同電廠污染物的排放額。若某電廠的排放量低於擁有額度,它可以把餘下的排污權轉售他人,排污額度不夠用的電廠,只有花錢去市場購買排污權以後才能繼續排污。香港本地電廠可因應需要,選擇購買內地的排放額,資助內地電廠減排,而毋須「自減」。

 自中央財政部推出「排污物總量控制」指令後,廣東省已開始探索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把排污權出售予排污者,改變目前企業隨意排污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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