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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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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芮安牟判詞要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8-12]

守則違反《基本法》27和39條:

 1.守則規定醫生只能在網站或醫委會的目錄中刊登資訊,不能透過其他傳媒發放資訊;

 2.每一次醫生刊登資訊時,只可登出5項服務,亦屬違憲;

 3.如醫生所屬的醫療組織違反守則,醫生亦要承擔責任,造成不公平。

守則違反人權:

 當人權法引入本港的法例後,醫委會沒有隨時代對守則作出適當的改變。

法官又認為:

 1.只要資料是真確,醫生的言論自由是不應被壓止的。

 2.過分的限制只會令醫生不敢再透露新的醫學技術,損害公眾的利益。

 3.提議醫委會對醫生刊登廣告設下一定限制,如刊登廣告的次數和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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