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守則違反《基本法》27和39條:
1.守則規定醫生只能在網站或醫委會的目錄中刊登資訊,不能透過其他傳媒發放資訊;
2.每一次醫生刊登資訊時,只可登出5項服務,亦屬違憲;
3.如醫生所屬的醫療組織違反守則,醫生亦要承擔責任,造成不公平。
守則違反人權:
當人權法引入本港的法例後,醫委會沒有隨時代對守則作出適當的改變。
法官又認為:
1.只要資料是真確,醫生的言論自由是不應被壓止的。
2.過分的限制只會令醫生不敢再透露新的醫學技術,損害公眾的利益。
3.提議醫委會對醫生刊登廣告設下一定限制,如刊登廣告的次數和時間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