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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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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守則概要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8-12]

 ■1.以廣告方式自我宣傳、兜攬生意,或以宣傳手法提高或宣揚專業聲望,藉以吸引病人,會構成專業上的失當行為。

 ■2.醫生可以註冊醫生的身份,公開演講、參與電台或電視台節目,並以印刷或電子媒介出版刊物。但不得在有宣傳成分的情況下引述其經驗、技術、聲譽或執業資料。

 ■3.醫生須確保任何形式的資料均沒有暗示他是特別值得病人求診的醫生。

 ■4.醫生倘在媒體暗示他是特別值得病人求診的醫生,即會構成問題,醫生須確保不會作出此類暗示。亦不得暗示他可向個別人士提供意見或接見個別病人。

 ■5.醫生絕對不得給人一個印象,以為他們或他們駐診的機構有特別的技巧或方法解決健康問題。展示資料的方式不得有助醫生獲得專業利益或被看似在招攬病人前往求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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