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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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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傷人「黑港商」東莞受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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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港商涉組織黑社會,在東莞法院提堂。圖為法院外貌。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鄭海龍、趙鵬飛深圳11日電】深圳一名港商涉嫌組織及領導黑社會、綁架、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賭博、搶劫等多宗重罪,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於昨日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了解,同案接受審理的還有該「港商」4名手下。在法庭的審理過程中,該名涉嫌多宗重罪的港人以及其下屬對多項指控否認,只供認曾經參與賭博和早年非法禁錮他人。整個庭審持續了7個小時,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涉多宗重罪的49歲港人林漢溪,原籍廣東汕頭。林被指控於1996年,在羅湖區鳳凰路非法開設賭場,事主黃某在賭博時輸給林人民幣90萬元後一直未償。1998年7月,林為向黃追討賭債,帶領廣東普寧人蘇紹強(35歲)、陳楚南(38歲)等人將黃挾持到巴登街某出租屋關押。當晚,林又指使一「雞頭」(在逃)將黃押到普寧關了10天。黃最後被迫寫下150萬元的欠單才獲釋放。

指將已判刑案再審違憲

 起訴書中提及林所犯下的重罪還包括林漢溪等人犯有參與有組織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禁錮他人、故意傷害罪等5項犯罪行為。但林漢溪在庭上自辯稱,除了偶爾在家中聚賭和10多年前在深圳追討欠債被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禁錮罪判處13個月的有期徒刑外,有關被指為黑社會的老大、指使手下綁架勒索、故意傷害他人等指控全都不是事實,稱被人捏造誣陷。其它4名被告在庭上答辯時也全部否定檢察機關的指控。林指自己1996年因犯案已被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判定過,且已被監禁13個月,而此次再將原案翻出重新指控有違憲法。

 在法庭上,有人推翻早前的供詞,稱是因被捕後遭受警方迫供才招認各項指控。但事實上這些被迫的供狀與事實並不相符。由於被告律師和公訴人就林漢溪等人是否涉及黑社會性質犯罪展開針鋒相對的辯論,原定半日可審理完畢的案件延續到下午5時許才完成,隨後審判長宣佈該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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