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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翁靜晶
兩宗風馬牛不相及的新聞,卻因為類同的「主角」,扯出了連帶關係。一位老爸,不滿女兒「自由戀愛」,未得「父母之命」而成婚,一氣之下,竟狀告女婿「誘拐」。案件最終是和氣收場,卻令人想起一九八六年之前的舊法律,仍有「父母被剝奪了子女的服務」之罪。
古舊法例,未成年子女被視為「勞動力」,外人膽敢教唆其背叛父母,使之「罷工」,須面對民事訴訟,負上賠償責任。一九八六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第20B條,廢除了「父母被剝奪了子女的服務」罪名。自此,沒有人再須為此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另一段新聞,則是一項調查報告—香港的初中學生,缺乏處理家務之能力,超過半數人不懂煮食及洗熨衣服!
將兩宗消息聯想起來,縱使舊法律未被廢除,現今的孩子,根本亦無法為父母提供任何服務。現實而言,孩子好比是海綿,是吸收服務的享福者,再非是提供服務的一方。
如果將「為人子女」比喻為一種職業,可以說,這職業的「工作內容」已經完全「轉型」。究竟是什麼,令香港的少年人,變成了家務白痴?
廢除「剝奪子女服務」的法例改革,發生於一九八零年代。這年頭,香港發生了微妙的轉變。
大批東南亞傭工湧入勞動市場,迅速以其「服從性」及廉價薪金,淘汱了飛揚跋扈的「馬姐」,壟斷了住家女傭的工種。
更多的家庭,能夠負擔一位家庭傭工,不少在這段轉變期之後出生的孩子,甫懂事便耳濡目染了家長儼如「大地主」的架勢,終日呼奴喝婢,母親就十指不沾陽春水,父親則如大爺,一律不理家務事。
社會的嶄新價值觀:既是金錢可解決的問題,且不必白費心力。有了外傭,成年人的精力,發揮在更有「建設性」的地方;而「好孩子」的定義,以學業成績優良、課外活動出色等「外在」的技能被界定,至於在家中有否幫忙,則屬次要。不少家長更刻意不讓家務「打擾」孩子,認為這會妨礙學習。
當然,那日漸趨於牢固的階級觀念,也造成家中的「少主」若動手協助傭人做家務,被視為冒天下之大不諱!
廿多年來,一種「被人服侍」的理所當然,伴隨了新一代的成長。換了是父母親手做家務,孩子目睹其勞苦,天性使然,至少也曉得這是家庭成員的責任,甚至會主動幫忙。
新生代缺乏生活技能,問題不是出在他們身上,而是作為他們父母的上一代,過分盲目於「金錢可解決問題,就不必白費心力」的信念,加上有樣學樣,例如父母抽煙,子女大有機會也跟著抽;不做家務的父母,如何叫得動子女學習家事?
西方社會,勞動力昂貴,大部分人無力負擔住家傭僕,卻又因此而維持及保存了孩子對家事的「服務能力」。
生活的富裕,原來會令人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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