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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法律精神,不離人情道理,邏輯常識,但法律之中,總又有不合邏輯的地方,存在難以自圓其說的矛盾衝突……甚麼是「成年」,就是其中的例子。
「成年」的定義,一般理解為十八歲!達到這年齡,可以在選舉中投票,可以出任公司董事,可以看三級電影……但香港一些法律條例,卻衝擊「十八歲是成年人」的想法,譬如俗稱為「衰十一」的刑事罪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當中的未成年少女,所指是十六歲以下的女孩。如此一來,針對「性事」而言,十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的少女,則被定義為「成年人」!
與性事有所關連的一項人生大事—婚姻,其最早的合法年齡,亦是十六歲。只不過是,法例卻又規定,須年滿二十一歲,才可以自主結婚,更將十六歲至二十一歲的人士,列為「未成年人士」看待。未滿廿一歲者,需要獲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方可正式結為夫妻。於是乎,所謂的「成年」,就出現了幾個定義,法律亦因此變得矛盾相沖,奇怪唐突。
既然,超過十六歲的女孩,已不在法律對於性行為的保護之內,意味著她已有「性自主權」,可是,對於購買色情媒體作品,卻在禁止之列,即乃形成了「可真做,卻不得看人假做」的趣怪狀態。換言之,一對合法結婚的十六歲夫妻,雖可共赴巫山,卻買不到色情影帶助興!更不能手牽手到戲院看三級片!
當然,三級影片有多重意思,不獨是指色情,亦包括含有暴力內容或有黑社會術語的作品。但從實際角度考慮,性自主的年齡,遠低於可觀看色情電影的年齡兩年,仍是離奇怪誕!
另外,還有諸如男性不可與二十一歲以下「女童」肛交,令合法夫妻有好幾年不可自由選擇性交模式;十八歲可以選議員,卻不可以自主娶老婆等怪事……十六、十八、二十一,三組法律年齡,足可構成連串莞爾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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