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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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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安樂死」社會存爭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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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黃慧珊)就病人自決生死的議題,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推出「預設醫療指示」,在病人清醒前預訂一旦昏迷或病情惡化時的治療安排,包括是否接受輸血、維持生命儀器或其他醫治,在普通法下即使是口頭指示亦具法律效力。雖然法改會強調,這不等同「安樂死」,但有宗教團體批評,此建議形同消極性「安樂死」,助病人自殺,現在仍非合適時間推出。

 不少長期病患者持續與病魔糾纏,其痛苦實不足為外人道,但現時「安樂死」是違法,若病人已陷入不清醒狀態,只能在主診醫生及家人的同意下才能停止接受治療,莫論尊重病人意願,就連病人想怎辦也無人知曉。

填表確保執行病人意願

 法改會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小組委員會昨日建議「預設醫療指示」,主席梁劉柔芬表示,以口頭或文字形式確立了該指示的病人,當自己陷入了不可逆轉的昏迷、處於持續植物人狀況及病情已到末期時,可決定接受或拒絕哪種治療方法。

 梁劉柔芬強調,「預設醫療指示」不等於安樂死,只希望病人能在清醒時,為自己計劃日後的醫療方法,以免日後病人不清醒時,家人及醫生未能按照其心意行事:「我們有一張範本表格,病人能清晰的填上自己的意願。其實很多人都不希望自己的生命,被人工儀器無意義的維持著,此舉更能確保病人的意願會被執行,及避免家人及醫生之間的爭拗。」

善寧會:可增病人自主權

 委員會副主席賴福明醫生表示,當病人的預設指示與其利益有衝突時,醫生仍會按病人的意願去做:「若病人因著宗教信仰而拒絕接受輸血,在明知自己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仍在預設指示上列明,就算家人反對,醫生亦只能跟隨其意願行事。」他強調,在預設指示上簽署的醫生有責任跟病人解釋所選取的治療方法,可能會對病人造成的影響。

 「預設醫療指示」必須有兩名見證人簽署才生效,其中1人必須為醫生,而2人均不得是遺產承繼人;梁劉柔芬建議市民在填寫表格時要跟家人商討,令家人清楚明白其個人意願,而市民亦可隨時以書面或口頭上更改或撤銷指示。

代做決定 修改條例引入

 至於為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的醫療作出決定的另一種情況,即由第三者代作決定,法改會建議修訂《精神健康條例》中「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一詞的定義,以清楚表明該條例中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給予同意接受醫療、監護和處理其財產及事務的條文,也適用於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

 善寧會發展總監陳丘敏如對預設指示卻表示歡迎,認為可以增加病人自主權:「我認為長遠應立法,並希望醫生可向病人提供這方面的知識,主動些與家屬及病人商談。」

 不過部分宗教團體卻有保留,天主教醫生學會會長歐陽嘉傑擔心,此舉最終會令安樂死合法化:「病人可用預設指示,向醫生說,請你拔掉我的胃喉,令我餓死渴死。在某些西方國家,這是可以做得到的。」

 法改會不建議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待社會上普遍接受才會檢討是否有立法需要。市民今天起可在法改會的網頁http://hkreform.gov.hk下載該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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