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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偉牧師
近日,「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病人在神志清醒時,及早簽訂「預設醫療指示」,讓醫護人員按照病人意願,不再透過任何維持生命的治療或儀器,延續生命。
「法改會」稱「預設醫療指示」不等同安樂死,暫時也不建議立法,筆者對此做法甚有保留。當「法改會」施行上述轉變,其實是實質的「被動安樂死」,有關人士只想繞過「安樂死」的爭論,而採取「技術主義」處理此複雜而涉及道德、宗教、醫護人員、家人與病人權益的「生存權」問題。筆者寧可立法,透過各方討論,制訂更完善的政策,總好過單方面由「法改會」作決定。倘若人的生命是寶貴,而與生命延續有關的倫理課題不能只有「法律觀點」,卻少了宗教與道德對此的看法,法律與道德兩者平衡甚為重要。
一般有關「安樂死」討論,分為「主動安樂死」與「被動安樂死」兩大類別。前者指因應病人要求,採取直接及蓄意行動,使病者進入死亡,如打毒針便是例子。後者則因應病人要求,可中止其維生儀器與藥物,讓病人自然地死去。
基督宗教信仰看「殺人」是不可接受的,因為無人有權奪走別人的生命;因此,基督徒與不少醫生反對「主動安樂死」,認為人要選擇生命而非了結生命,而醫生天職是救人而非殺人。對於「被動安樂死」,在宗教倫理討論中,有部分人士認為可以接受,但反對的更多。醫生怎可能見死不救?會否病人憂慮家人無法承受昂貴醫療開支,因而不太自願地要求中止醫療服務?
「法改會」雖然強調,預設醫療指示不等同安樂死,不會違反任何醫療守則,事實上此說法是以偏概全,因為病人可能在醫生暗示、家人慫恿下,簽訂違反個人意願的指示。治療期間,病人的個人情緒變化,同樣會影響有關決定,雖然有關指示亦可隨時撤銷,但不要忘記病人有可能忘掉了曾作出的指示。面對未來醫療開支大增,若干經濟有壓力的家庭,可能無法負擔,於是「預設醫療指示」成為一條出路。隨著社會人倫關係,包括家人關係薄弱,「預設醫療指示」做法把生命權交在病人手裡,讓其可作主;卻忽略了社會各界人士對生命應有的尊重。當更多獨居長者落入病痛,對人生前景悲觀,似乎「預設醫療指示」是唯一的選擇,於是更多人以此方法了結生命。因此,筆者強烈反對由「法改會」單方面決定人的生死;雖說是交由「個人自主決定」(猶如墮胎一樣,自主選擇權重要過生存權),實則是開了方便大門,讓人自決死亡。(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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