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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江玲 國際問題研究中心
編者按:無論是東方或西方的民主制度,儘管發展歷程和表現形式不同,其成功者都是根據本國本地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發展而形成的。在民主政制發展過程中,各國各地有成功經驗,亦不乏沉痛教訓。本專欄探討東西方民主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希望有助於探討本港的政制發展問題。本專欄每周五刊登,敬希垂注。
民主一詞源於希臘字「demos」,意為人民,按照字典上定義,民主是「人民支配的政體,最高權力屬於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或經由自由選舉制度產生出人民代理人行使。」用林肯的話來說,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權。
從內容上說,現代民主包括以下基本思想:全體居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些權利不是可有可無的,不能以保障社會安定、國家安全、經濟發展為理由限制和取消這些權利。我認為,看人民是否真的有這些權利,主要是看人民能不能自由地批評政府;全體居民的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勞動者有勞動的權利,有休息的權利,有取得公平報酬的權利,有組織工會、與資方談判的權利,有罷工的權利;國家領導人由公民選舉產生,規定國家最高領導人的任期,並且規定只能連任一次。公民還可以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撤換不稱職的領導人;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軍隊服從公民選出的政府,國家最高領導人兼任軍隊總司令。
多數、少數和程序原則及運作方式
從世界民主實踐看,儘管世界各民主政體間存在細微差異,但民主政府有著區別於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則和運作方式。民主的原則是多數原則、少數原則和程序原則。多數原則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包括:在選舉中,獲得多數選票的候選人當選;在各級議會和大多數政治組織,在意見不同的時候,採納獲得多數成員支持的意見。少數原則就是保護佔少數地位的公民的權益,特別是保障他們的安全和自由,保障他們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程序原則就是各權力機構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工作。民主的運作方式包括:民主是由全體公民——直接或通過他們自由選出的代表——行使權力和公民責任的政府;民主是保護人類自由的一系列原則和行為方式,是自由的體制化表現;民主是以多數決定、同時尊重個人與少數人的權利為原則。所有民主國家都在尊重多數人意願的同時,極力保護個人與少數群體的基本權利;民主國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政府權力分散到地區和地方,地方政府必須最大程度地向人民敞開和對他們的要求做出反應;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職能是保護言論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權,保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保護人們組織和充分參與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機會;民主國家定期舉行全體公民參與的自由和公正的選舉。民主國家的選舉不會成為獨裁者或單一政黨的門面裝飾,而是爭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確保全體公民獲得平等的法律保護,其權利受到司法體制的保護;民主體制多種多樣,反映著每個國家各自的政治、社會和文化生活特點。決定民主體制的是其基本原則,而不是某種特定形式;在民主國家,公民不僅享有權利,而且負有參與政治體制的責任,而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也正是通過這一體制得到保護;民主社會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協的價值觀念,用甘地的話說:「不寬容本身就是一種暴力,是妨礙真正民主精神發展的障礙。」
民主的最低標準與基礎
「民主」的意思是「人民的權力」,這和我們常說的「人民當家作主」是差不多的。「人民的權力」是民主的理想,需要我們不斷地為她的實現而奮鬥。在現實生活中,事情沒有那麼簡單。任何國家都是需要治理的,都是少數人(政府官員)統治多數人。全體公民一起來管理國家,那一定是一片混亂。我們能夠作到的,是通過選舉讓比較好的人組成比較好的政府,避免壞人進入政府;我們還要對政府進行監督,防止好人變成壞人,或者好人做出壞事;如果政府不稱職,我們還可以撤換他們。我們還應該限制政府的權力,不允許政府官員在行使權力和維護公共秩序的時候侵犯公民權利。比如,不允許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借口禁止批評政府、示威遊行,不允許以嚴厲打擊犯罪為由「從重從快」辦案,草率行事,製造冤案等。以上所說,就是實際上能夠實現的民主,正如《獨立宣言》所說:「統治者的權力要經過被統治者的同意。」這不但是一個很實際的目標,而且是一個需要艱苦努力才能實現的目標,這是民主的最低標準,也是民主大廈堅實的基礎。只有在此基礎上,民主才能不斷完善。
民主也是一種妥協
綜上所述,民主是為了實現以社會制約權力。傳統社會關注君主或宗教權力,忽略人民權利,因而強大的公權力機構侵犯人民的利益的現象普遍存在;現代社會強調公民的主體性,把公權力看成是既可以服務於人民,也可能侵犯乃至違背人民利益的「一種必要的惡」。因此,民主是為保障公民的主體性而存在的,民主使權力授予的維度從過去的唯上唯天變為了自下向上的流向,使公權力的影響力與責任達成了平衡。由此,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民主的精神就體現在以社會制約權力,以公民權利制約公共權力。民主也是一種妥協。現代民主精神體現了公民在利益訴求與觀點表達的衝突過程中的折衷,並經由折衷達成妥協下的一致。因此,妥協既是利益表達的結果,也是利益表達的開始。民主的目的在於公民參與各種社會公共事務,以達到善治的目標。這就是民主價值的普適性。但價值的普適性並不否定民主實踐的多樣性,比如一人一票制是否就是唯一的民主表達呢?這是下一篇將要討論的主題。(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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