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圖為北京市人大代表在社區向選民述職,接受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情況的監督。 資料圖片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26日電】《監督法》從醞釀、起草、討論到審議,歷經五屆人大、20年坎坷、十幾次易稿、罕見「四讀」,其間經風歷雨,千錘百煉,見證了中國監督理念、法律沿革、政治氣候的變遷。
彭真最早提制定《監督法》
據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主任的程湘清回憶,最早提出制定《監督法》的中央領導是彭真。針對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人大對憲法監督不力的批評,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提出,要對監督法展開研究,並親赴山東,展開了起草工作的第一輪調研。這被視作法案起草工作的開始。
4年之後,以委員長萬里為首的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甫任總書記的江澤民提出了對監督法立法的建議。江澤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定實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的監督法」。監督法起草工作步伐因此明顯加快。1990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改稿)》形成。該稿寫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據《立法與監督—李鵬人大日記》記載:1999年,江澤民在與李鵬會面時主張人大要進行監督,但應注意方式方法。李鵬認為,關於人大的監督職權,憲法有規定,現在制定監督法只是將其程序化。人大監督是在黨的領導下進行的,先搞4個單項決定:即司法監督、預算審查、領導人員述職、經濟工作監督。這四個決定草案都要經過中央同意後,再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
個案監督爭議大 持續至今
另一方面,司法監督最大的爭議是個案監督,這一爭議一直持續到現在,相關規定至今沒有出台。《立法與監督—李鵬人大日記》中記載:「關於司法監督的規定,法院尚有不同意見」,認為妨礙審判獨立。日記還記載了述職方面的不同意見。
2004年8月,《監督法》低調二審,內容上與一審草案幾乎沒有區別。至今年6月下旬,《監督法(草案)》提請三審;8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四審《監督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