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圖為2002年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提出制定《監督法》議案。 網上圖片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26日電】據了解,在1990年10月27日出爐的《監督法(修改稿)》第四章中,有撤職和彈劾的條款。撤職條款中,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委主席、各部部長等高官均在可撤職的範圍之內;彈劾條款中,中央軍委主席不在其列,但副主席可以被彈劾。而且當初的法案稿中還有「政府工作報告通不過,總理自動辭職」這一條。
據介紹,彈劾條款,源自鄧小平的思路。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中說:「凡是搞特權、特殊化、經過批評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權依法進行檢舉、控告、彈劾、撤換、罷免。」上世紀80年代,包括兩位部長(石油部長和林業部長)在內的高層官員被撤職,也成為起草相關條款的根據。
這份被視為帶有理想化色彩的修改稿出爐之後,萬里圈閱「同意進一步討論」。國務院八部委、地方人大、很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工作人員也都對該稿給予了明確的肯定意見。但同時,這一修改稿也引起一些必然的質疑,其中,彈劾條款也曾被人指責「照搬西方議會制度」。這份修改稿因此被擱置。
1996年9月,起草工作得以再次啟動。翌年11月13日出爐的《監督法(試擬稿)》中,「蔑視人大罪」、「彈劾條款」都不在其列,而憲法監督委員會的設置條款仍然得以保留。但是,試擬稿仍然沒有被提起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