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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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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拖欠強積金趨猖獗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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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副主任馮堅礎建議修例,加強對拖欠強積金供款僱主的罰則。本報記者陳朗昇 攝

 【本報訊】(記者 陳朗昇)現時法例雖然訂明僱主需每月為僱員供付強積金,但僱主拖欠供款的問題仍十分嚴重,今年上半年積金局已發出超過18萬張「拖欠供款及附加費通知書」,相當於去年全年的55%,平均每月約3萬張,當中以建造業、零售百貨業及海港運輸業為拖欠供款的「重災區」。工聯會建議當局增聘人員巡查、檢控並修例,加重對無良僱主的罰款至35萬元及監禁3年。

 現時無業的黃小姐(見圖)以往是百貨業推銷員,底薪、佣金及津貼每月合共有過萬元收入,但在2004年7月發覺前僱主自2003年7月已沒有為她的強積金供款,但仍然每月扣除她5%工資,「我覺得很不合理……都是工人的血汗錢」,她後來到積金局投訴多次,僱主知難而退重新供款,積金局就不再追究。

檢控拖欠供款僅190宗

 根據積金局資料,今年首6個月共接獲4,225宗僱主拖欠供款的投訴,發出約18.2萬張「拖欠供款及附加費通知書」,但檢控拖款的數字卻偏低,只有190宗,相當於去年21%。工聯會權益委員會副主任馮堅礎表示,即使積金局提出檢控,僱主也通常只會罰款5,000元或支付欠款的10%,根本沒有阻嚇作用。

 他解釋以上罰則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7A(8)條而作出,但條例43B條卻規定如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拖欠僱員供款,或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首次定罪即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他認為,現時積金局檢控及主動巡查次數嚴重不足,只相當於去年2-3成。

工聯會倡重罰違例僱主

 馮堅礎建議把僱主無開設供款戶口、拖欠供款等罪行視為「欠薪」行為。根據《僱傭條例》,有關罪行可被罰35萬元及監禁3年。而為防止僱主故意把員工薪金列為房屋津貼,逃避供款,他亦建議修改《強積金條例》把房屋津貼及其他和房屋有關的利益,納入入息定義,並要定期向員工提供強積金戶口的結餘資料。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18萬張「拖欠供款及附加費通知書」中,涉及不同的問題,如文件不足或遲供款數天,故大部分是毋須跟進;而每年平均9,000宗投訴中,至少一半須跟進。

 發言人表示,日後會盡量改變拖欠供款的訴訟模式,由現時交由小額錢債審裁署處理的做法,考慮改為提交由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進行。發言人呼籲僱員定期檢查強積金戶口,若發現僱主違法,即向積金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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