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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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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無法管 僅控遊蕩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8-30]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偷拍行為在現時來說近乎「無王管」,礙於現行法例並沒規管偷拍,當局一般只會根據「遊蕩」及「令公眾道德淪亡」等條例作出檢控,但阻嚇作用不大,且不少更存在執法上的難度。

現行法例 阻嚇甚微

 律師黃國桐指出,偷拍事件可能涉及「入侵私人地方」、「遊蕩」及「意圖非禮」這些刑事罪,但警方最常引用的「遊蕩罪」最高刑罰只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元,「入侵私人地方」沒有最高刑罰,但今次事發現場是表演場地後台,並非難以進入的地方,判刑不會重:「雖然後台都是一個閒雜人不可進入的地方,但終究不是那種要爬牆或利用地道等難以潛入的地方,程度上是有所不同。」

 至於「意圖非禮」則等同非禮,刑罰可高達監禁10年,但執法當中存有很大難度:「如果偷拍者是一名市民,這樣的舉動已可被懷疑有非禮之意圖,但拍攝的若是記者,這假設便難以成立。」黃國桐指出,若事件可能涉及「誹謗」、「非法地取得照片」或「令公眾道德淪亡」,受害人亦可循民事途徑作出索償,但難度更大。

主編報刊 不會上身

 他指出,「非法地取得照片」雖然較易入罪,但出版商可能只須繳交罰款、不准再出版那期雜誌及交出底片,除非罰款重,否則阻嚇性仍不大。黃國桐謂,「令公眾道德淪亡」需視乎拍攝者的犯規次數,當中有很大的酌情權;「誹謗」則更難,因為拍攝得到的照片是事實,並非「移花接木」,法庭不會受理。

 黃國桐稱,刑事罪行只能針對拍攝者,主編或報刊本身根本「不會上身」:「除非能夠證實整個偷拍行動是主編在背後策劃,且記者肯出來指證,否則難以入罪。」

私隱條例 亦不適用

 黃國桐又指出,《私隱條例》只針對個人資料有否被別人外洩,如向別人提供資料後,對方在未經同意就向外發布或作其他用途,私隱專員才能執行有關條例;如今次事件是當事人(鍾欣桐)自己拍下照片給別人看,對方卻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向外發放,才有可能觸犯該項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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