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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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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私隱立法有必要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8-30]

 行政長官曾蔭權昨天對藝人鍾欣桐被偷拍更衣,表示感同身受,認為侵犯別人私隱不可接受,他希望推動各界討論法改會三月提出的一系列立法保障私隱建議,務求在保障新聞自由的前提下,保護私隱,杜絕同樣事件再發生。我們認為,由於本港目前還沒有特別為保障個人私隱權而訂立法例,而部分傳媒侵犯私隱情況越來越嚴重,因此確有必要在各界深入討論的基礎上,為保障私隱權立法,這有助釐清新聞自由與侵犯私隱的界線,既有利保護個人私隱,亦有利維護新聞自由。

 香港目前並沒有特別為保障個人私隱權而訂立法例,1996年12月生效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只是用以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法例,而不是用以保障個人私生活行為私隱的法例。私隱權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第十二條明確定義:「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香港很有必要考慮這方面的立法。

 法改會三月發表的報告建議,將兩項以侵入私人處所非法取得個人資料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第一是以侵入者身份進入私人處所,意圖觀察、偷聽或取得個人資料;第二是在私人處所之內,放置器材意圖取得個人資料,亦觸犯刑事罪行。法改會並且建議新聞界可以防止嚴重罪行、認為執法機關不會對有關案件展開調查、以較低侵擾程度監察無法取得有關資料,以及監察目的是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作為免責辯護。法改會的建議不乏合理之處。

 值得指出的是,部分傳媒在侵犯他人私隱時,常以「公眾利益」作為理由。但必須強調的是,「公眾利益」與公眾有興趣知道的事,內涵絕對不同。名人和藝人的私隱,往往是公眾很有興趣知道的東西,但這正是需要保障的私隱。部分傳媒借「公眾有權知道」之名,偷拍刊登與「公眾利益」無關的個人行為,不僅侵犯個人私隱,而且褻瀆新聞自由。《壹本便利》偷拍和刊登女藝人更衣,就與「公眾利益」風馬牛不相及。部分傳媒奉行市場導向,為牟取商業利益,利用不道德的偷拍方式拍攝藝人私隱以及發放色情、暴力圖片,屢屢觸犯社會道德底線,不但對藝人及其家人身心造成極大傷害及困擾,同時也荼毒社會風氣。

 由於為保障個人私隱立法須取得社會共識且需時漫長,在這過程中,糾正傳媒歪風並非完全無法可依,現行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最高罰款為100萬元及監禁3年,只要法庭判決避免過輕,仍可發揮阻嚇作用。同時,新聞界加強自律也很重要,新聞自由的最大敵人,往往是對新聞自由的濫用,新聞界應認真商討並訂立一套自律守則,自覺遵守,亦有助減少侵犯私隱的行為。不願參加自律守則協議的媒體,若放鬆自律而觸犯條例,對自己亦無好處。(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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