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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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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舉證難度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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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捕毒犯以後若以對毒品不知情為由抗辯,且舉證較控方版本可信,便有機會脫罪。 資料圖片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一致裁定,《危險藥物條例》第47條假定被搜出管有毒品的疑犯,知道身上及本身藏有物品為毒品,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假定無罪和公平審訊原則,此後,毒品案疑犯可以「對毒品毫不知情」作為抗辯理由。首席法官李國能指出,港府擔心該條例敗訴後,可能會引發逾近10萬宗毒品案的翻案潮,是言過其實,故否決港府要求該法例無追溯期的申請。

 港府在《危險藥物條例》第47條中被終院裁定敗訴,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會尊重裁決,並會聯同律政司研究裁決,並指一直以來均非單靠推定毒品知悉來進行檢控,以後會致力加強搜集環境證供,確保檢控成功。

 案中兩名上訴人洪金粲華和日籍淺野篤,分別因其肩袋和背囊藏有毒品,被裁定一項販毒罪名,分別被判監15及20年。去年6月,兩人在上訴庭成功以《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假定無罪和公平審訊原則,獲發還重審。

 政府不滿提出上訴,指毒品案要求高,無非是為了符合社會上對打擊毒品案的要求,又呈交統計數字,指《人權法》於91年6月生效後,受上訴庭裁決影響的藏毒定罪個案有近88,000宗、販毒定罪個案則有12,180宗,擔心引發追溯潮。不過,終審法院5位法官卻不認同,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在判詞中指,錯誤將無辜的人判罪,比放過真正的毒販更為可惡,毒品罪行的刑責較其他案件嚴重,法庭更需要將公平審訊的原則放在第一位,因此上訴庭將被告的舉證責任下調,做法正確,舉證責任應在控方,干犯毒品案被告亦可提出一些證明無罪的合理質疑。

李國能:訴訟潮言過其實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則聲明,今次裁決有追溯期限,並指政府所指的訴訟潮似乎言過其實,即使舊案要依賴本案判詞進行逾期上訴,仍要經過申請上訴許可的門檻,若非十分例外的情況,也不會成功。

 至於另一條《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0(c)條早前在上訴庭同被裁定違反《基本法》假定無罪的原則,則遭終院推翻,港府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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