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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從本月起,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按固定比例進行分成,其中20%歸中央所有,80%歸地方所有。有國土資源學者認為,此舉可增加地方政府管理礦權的積極性。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聯合發布通知,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管理做出了新的規定。二部一行在通知中,首次明確劃分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即二八分成。至於省、市、縣分成比例,則由省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利增強地方積極性
「這種改變是為了增強地方管理礦權的積極性。」國土資源部經濟研究院一名副研究員透露,以前中央、地方在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上的分成比例是四六開,地方認為中央財政拿的比例過大。如果是中央企業獲得探礦權、採礦權,則企業的稅收也往往直接交給中央財政,在這種模式下,地方往往更願意把探礦權採礦權賣給私營礦。「只有理順了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收入分配機制,才能調動地方政府合理規劃及保護礦產資源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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