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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徐海煒)一幢半山區2層高建築物獲批發展成一幢13層高建築物的問題,引發申訴專員公署和政府的互相指責。公署引用政府30多年前訂立的「半山區發展限制」行政措施,狠批有關部門在審批上「採取隨意或寬鬆的態度來決定發展密度」;特區政府則發表聲明,表示「強烈不同意」報告的部分結論。 (詳見另文)
引發申訴專員公署昨日發表報告批評的物業發展項目,位於半山區,原先僅為一座2層高的建築物,卻變成在3層停車場及其他住所設施之上可以發展2幢各有10層的大廈。
公署指,香港政府為了紓緩半山區的交通問題,早於1972年就訂立了「半山區發展限制」的行政措施,但30多年來,半山區落成的住宿單位數目卻不斷增加,特別是在1985-1996年期間,這使得區內的人口上升,交通流量增加,令「發展限制」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高度影響密度」各有表述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在於地政總署在修訂有關半山區的地契時,採取較為「隨意」或「寬鬆」的態度,無形中為建築商提供了方便,在重建時將樓宇「有咁高起咁高」。申訴專員戴婉瑩批評道:「如果有一個政策係利用行政手腕控制土地發展,而又有部門容許發展商起到最盡,用一個寬鬆的處理方法,我覺得係有違政府政策。」
地政總署則否認有關過於寬鬆的批評,指只要總發展面積不變,則發展密度就沒有轉變。申訴專員戴婉瑩就表示,不認同地政總署的解釋,她認為地政總署任由發展商在區內發展高樓,使半山區的發展密度並未得到有效的規限。
質疑政府內部協調不足
戴婉瑩又質疑,是次的個案就是由於政府部門的協調不足所致,特別是各決策局及部門在改組後,往往各自為政,自行界定其角色及訂立政策,而作為負責有關「發展限制」的決策局,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及其前身均未有顯示所需要的領導力或主動性,使「發展限制」未能被嚴格執行和進行檢討,致使有關政策失效。
她續說,這次事件是見微知著,希望藉由個案凸顯出政府在整體運作上的問題,故針對的是政府部門處事方針和做事取態的問題。
她認為當政府改組後,應就某一些政策設立一領導單位,負起責任:「以前就一個和尚,之後三個和尚;咁三個和尚係咪就應該有一個統籌機制,部門之間係咪就應該有一些統籌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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