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壹傳媒偷拍藝人鍾欣桐案,壹傳媒代表律師(右)。
【本報訊】《壹本便利》早前因刊登Twins成員「阿嬌」鍾欣桐後台更衣的偷拍照,而被初步評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的評級,該刊於昨日在淫褻物品審裁處申請覆核。辯方代表承認該輯相片可能侵犯了個人私隱,但並非不雅,故不應由審裁處處理。不過,影視處代表反駁指,該期周刊含賣弄色情的意識,故符合有關不雅的定義。
有關案件押後至11月1日裁決,影視處將就覆核結果,考慮是否向《壹本便利》發告票。
代表辯方的麥高義在聆訊中指稱,《壹本便利》明白事件使「阿嬌」不高興,但相片是遠距離偷拍、焦點不清,僅看見事主穿上胸圍及露出右胸約1/4,故不涉及「不雅」。他稱:「一個非不雅的人體圖像,不會因為以侵犯私隱的方法獲得而變為不雅……而事主已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刊令,若淫褻物品審裁處處理私隱問題,這是不恰當。」
辯方:僅見阿嬌穿上胸圍
麥高義又以02年底《3周刊》因刊登影星受虐裸照,而被評定為第三級淫褻物品案為例,指該周刊雖上訴失敗,但當時高院亦曾爭議應否因侵犯私隱,而把非不雅的物品評為不雅。他認同法官的判詞指:「侵犯私隱及傷害事主的尊嚴,不等於不雅。」
他又質疑於同期的《壹本便利》中,刊登了一幅「露背兼露屁股」的女性相片而沒被控告,是「雙重標準」,又促請由區士顯主審裁判官領導的審裁小組,不要受公眾壓力影響裁決。他說:「若穿著胸圍(的相片)都是不雅,將會是香港首宗!」
影視處:賣弄色情符不雅
影視處代表認同「阿嬌」的感受,非評定「不雅」的重點,但反駁指該期《壹本便利》以賣弄色情的文字及相片作焦點,內容含偷窺、腐化及不雅的意識,符合「第二類不雅物品」的定義,而報道應合乎一般人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
另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吳斌表示,公署至今並未接獲當事人「阿嬌」的投訴,一旦接獲有關投訴,他會即時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