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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孌童神父劉嘉兒(右)出獄後為擺脫記者追訪,寧棄專誠接載的士不坐,改乘地鐵。 資料圖片
【本報訊】前神父劉嘉兒狎童案,2003年被判監4年半後,現已30歲的受害人2004年入稟向劉及天主教香港教區索償,金額估計達千萬之多。教區早前欲以受害人太遲入稟及教區毋須對事件負責為由,要求退出訴訟,但昨日高院判教區敗訴,須要繼續進行訴訟。
案件為了保護受害人的身份,由入稟至今法庭及判詞均以「H」來稱呼受害人,高院暫委法官姬大維於去年12月及今年9月以3天時間聆聽雙方陳詞後,昨日判教區無法於正式開審前「甩身」,須繼續面對這項千萬索償官司。
律師指教區責無旁貸
同為教友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代表教區申請剔除訴訟,指H先生1999年已是入稟追討被性侵犯賠償的法定期限,但H先生以被侵犯後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症,須服藥及間歇入院,直至2002年才告復原為由作抗辯;法官認為是否逾時入稟,應留待審訊決定。
此外,鄧樂勤指教區沒有理由要為劉的刻意行為承擔責任,而且也沒有責任為已發生的事件報警;他指主教陳日君即使曾就事件於公教報內向H先生致歉,也只屬道德上的交代,絕不等如承擔了法律責任。
代表H先生的資深大律師馮華健引用多個案例證明教區責無旁貸,他指加拿大有案例指,兒童院舍的員工於舍內對院童作性侵犯,僱主必須負上責任;但相反,另一案例指如性侵犯行為發生於院舍以外及工餘時間,則僱主毋須負上伸延責任。
他續舉另一加拿大案例指,一天主教區的神父性侵犯數名男童教友,因其行為與他作為神父的角色有關,故此主教亦責無旁貸,須負訴訟責任。他指神父作為天主教教堂內的靈性領袖,再加上神父有獨身誓約,令教區有責任維持神父信守責任及誓約。
官指剔除訴訟欠理據
法官姬大維重申,要剔除訴訟,教區必須證明原訴的指稱是明顯不合理,完全不可能勝訴,而且證供亦沒有需要開審爭辯之處。但法官指教區提出的理據均欠缺上述條件,案件是否過了入稟時限、教區在事件中有否責任均須經審訊後評定,因此拒絕教區申請。
劉嘉兒於1991年(44歲)任執事牛頭角天主教聖約瑟堂的執事期間,以「性愛治療」名目於神父宿舍內非禮當年只有15歲的H先生,並於翌晨企圖與他肛交;翌年H先生幻上精神分裂,兩度被送往青山醫院治理。H先生於1993及95年曾報警但不獲受理,直至2002年警方才拘捕劉。2003年劉被裁定非禮、誘使他人作嚴重猥褻行為及企圖肛交等4項罪名成立,被判監4年半,劉上訴至終審法院仍被駁回。翌年H先生與教區磋商和解失敗後,正式循民事入稟向劉及教區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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