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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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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署提醒租戶 虛報資料罰5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05]

 【本報訊】房屋署發言人昨日提醒公屋租戶必須如實填報資料。房屋條例要求公屋租戶呈報各項有關資料,若租戶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6個月。

 較早前一名公屋租戶向房屋委員會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11月2日於荃灣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萬元。房屋署已收回該租戶的公屋單位。

 根據房委會現行政策,該租戶要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以便房委會審核其家庭是否符合繼續租住公屋單位資格,以及釐訂其應繳付的租金水平。

 該租戶在2005年5月作出虛假陳述。經房屋署調查後發現,他當時擁有的資產遠超逾該家庭可保留公屋單位的資格。房屋署遂引用房屋條例向其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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