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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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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香港和諧社會要「和而不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08]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在香港特區建構和諧社會,是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一個和諧社會必須具備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條件。任何條件不具備,社會就難以和諧,但如各方面的條件具備了,即便有個別不和諧的因素,也無法改變整個社會的和諧狀況。

 建構和諧社會的主張,始於儒家。《論語.學而》:「有子曰:『禮之用,和為貴,王天之道,斯為美。』大小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在此所說的「和」,是指人與人之間、利益集團之間、政治力量之間相互關係的和諧。但這種和諧並非無原則的和諧,並非委屈求全,而是以禮為用,以禮節之。

重視政治上的和諧

 香港是多元化的社會,尤其要重視政治上的和諧,協調不同社會成分、不同階層、不同主張、不同認識之間的差異。所謂「以禮節之」,達到「禮之用」之目的,就是要以基本法來統一認識,使基本法得到正確的理解和實施。

 協調社會的差異,實現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有「和而不同」的精神。《論語.子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和」與「同」在哲學上都指「同一性」,但同一性有兩種:一種是否認矛盾、不承認差異的同一性,古代稱之為「同」;另一種是承認有矛盾、有差異的同一性,古代稱之為「和」。由於政府賦有協調社會各種差異之責任,政要權貴尤其要有「和而不同」的精神。

「和而不同」源遠流長

 早在春秋時期,中國人已經知道兩者的區別。西周晚期,周天子與諸邦國存在危機,鄭桓公問史伯:「周其弊乎?」史伯回答說,西周弊端之大者,「去和而取同」。他還從政治談到哲學,提出「和實生物」、「同則不繼」的觀點。

 《晏子春秋.外篇》還記載齊國賢相晏子對「和」與「同」之區分。他說:「君所謂可,而有否焉,臣獻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謂否,而有可焉,臣獻其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今據不然,君所謂可,據亦曰可,君所謂否,據亦曰否……同之不可也,如是。」他主立張君臣之間,仍要「和而不同」,君上要廣開言路,臣不要直言不諱,是則從,非則諫,政治才能清明。

 中國古代「和而不同」思想之所以源遠流長,是吸取了正反兩面的教訓。戰國時期,百家爭鳴,相互詰辯、相互批評、相互吸收、相互影響,形成古代思想史上活躍繁榮局面,就是「和而不同」觀念的體現。不少大思想家綜匯百家之長,不拘於一家之學,成為中國文化史上的獨特巨人。中國古代醫書《黃帝內經》博採眾家,糅和儒、道、墨、法、陰陽諸家思想,奠定了中醫理論的思想體系。相反,秦滅六國,罷黜百家,焚書坑儒,講求同一,萬馬齊喑,不二世而亡,就是一個沉痛的教訓。

 然而,恰如美妙的音樂有主旋律一樣,一個和諧社會也需要一個主旋律。《周易.繫辭下》:「一致而百慮,同歸而殊途。」《史記.樂書》:「審一以定和。」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由於基本法是香港特區實施「一國兩制」的根本保障,香港特區建構和諧社會的主旋律應當是基本法,正確理解基本法,以基本法的精神和條文作為規範和標準,實現社會和諧的目標。(本欄每周三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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