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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新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慎重研究,決定同意廣州市將盜竊罪的起刑點從2000元降為1000元,今後凡是在廣州市區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都會被立案偵查,並且以盜竊罪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06年10月20日《南方都市報》)
這本來是順應廣州市治安發展情況而作出的司法調整,但卻被一些新聞媒體進行了不恰當的解讀。有些評論認為,降低盜竊罪的起刑點,加大了對盜竊行為的打擊力度,也增強了執法和司法的震懾作用,有助於社會治安形勢的好轉。但是,嚴刑峻法會把更多的違法分子推入罪犯行列,這既增大了個別人自暴自棄的可能性,也讓犯罪分子之間交叉感染增加了機會。(2006年10月21日《北京青年報》)還有的評論認為,司法機關不能夠隨意調整犯罪的構成要件,否則容易導致刑罰畸輕畸重。
這些討論看似有的放矢,但卻沒有找到問題的本質。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只不過是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根據廣州市治安管理情況,對盜竊罪的適用作出科學調整罷了,絲毫沒有越權行事,也沒有修改國家的法律。隨著經濟形勢發展的變化,對經濟犯罪構成的要素進行必要的調整,既是為了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同時也是為了實現法律體系自身的科學性。
法律——社會的中立裝置
長期以來,我們在立法和司法的過程中,秉承自由主義的傳統,把法律看作是一種社會的中立的裝置,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建立一種中立的規則。一些社會評論者或者法律工作者認為法律制定以後,必須嚴格遵守規則,而沒有看到整個社會秩序與法律規則之間的對應關係,沒有把法律還原成為社會和諧運行的有機組成部分,並且通過不斷完善法律規則,共建共享和諧社會。
因此,他們對司法機關所作的調整缺乏應有的理論思考,只是想當然地提出批判性意見。其實在任何時候,法律都不可能凌駕於社會秩序之上,法律只是社會秩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法律必須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法律規則必須與整個社會秩序共生和諧,必須與社會的發展要求相適應。
僅就盜竊罪而言,從上個世紀的70年代末期到現在,犯罪數額已經進行了無數次的調整。這種數額上的變化,一方面反映出中國經濟的面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國在立法觀念上存在的問題。
中國按照盜竊數額的大小,將盜竊行為分為一般盜竊行為和情節嚴重的盜竊行為。一般盜竊行為適用中國的行政法,採取行政拘留、罰款的手段加以制裁;情節嚴重的盜竊行為適用刑法的規定,採取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手段加以制裁。由於行政處罰缺乏司法審查機制,行政機關自己決定、自己執行,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當事人的申辯權。筆者曾經建議,將所有的違法行為司法化,通過設置治安法庭,將違法案件提交司法機關進行審判,既可以有效地解決刑罰統一的問題,又可以充分滿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
廣州市降低盜竊罪的立案數額,向司法審查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這樣做雖然不能確保每一起盜竊案件都提交司法機關審判,但至少使得那些盜竊數額1000元以上的案件,都必須提交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如果按照這樣的思路發展下去,那麼,今後凡是盜竊案件,都應當提交司法機關進行公開審判,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在程序上確保當事人充分享受訴訟權利,才能在盜竊案件的處理上,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
如果說自由主義的法制觀念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只看到法律,而沒有看到社會秩序。那麼,當前一些法律工作者或者時事評論員,既沒有看到森林,也沒有看到樹木,他們只是根據慣性思維方式,認定司法機關不可調整盜竊罪的立案數額。為了批評而批評,加劇了公眾與司法機關之間的緊張關係,損害了法制的尊嚴,破壞了和諧的社會秩序。
小偷小摸面臨重刑
如果偷一輛自行車,可能被判處行政拘留15天;但如果偷一輛汽車,則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為什麼都是盜竊交通工具,一個採取行政處罰措施,一個採用刑罰的制裁手段呢?
這是因為中國刑法在盜竊罪的犯罪構成中,將盜竊的數額作為量刑的重要因素。凡沒有達到各級司法機關所確定的定罪量刑數額的,一律不得以盜竊罪論處。由於中國各地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經濟狀況千差萬別,所以,各地司法機關所確定的盜竊罪定罪量刑的數額差異很大。在北方一些內地城市,盜竊數百元,即可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在南方一些沿海城市,盜竊數額上千元,尚不構成犯罪。最近,廣州市針對盜竊案件頻頻發生的現象,下調了盜竊犯罪的最低數額標準,規定盜竊1000元,即可被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盜竊罪定罪量刑。
有人認為這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容易出現法國著名小說家雨果《悲慘世界》式的悲劇,小偷小摸行為,可能會被判處重刑。也有人認為,對數額較小的盜竊犯定罪量刑,在服刑期間可能會出現「交叉感染」。在我看來,中國的傳統觀念與西方的法制觀念有所不同,中國人歷來認為,如果小錯不糾,必然釀成大錯。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這是修身立德的基本準則。
在《鶻冠子》中,魏文王曾經問扁鵲:在你們弟兄三個人中,哪一個醫術最好?扁鵲說,大哥治病在病情未發作之前,老二治病在病情發作初期,只有我在病情嚴重時診斷治療。由於人們不知道大哥已經消除了病患,所以他的名聲無法傳出去;老二治病及時,卻被誤以為只能治療輕微的疾病;只有我大動手術,才被人們認為醫術高明。所以,「良醫治未病」。
如果中國刑法在盜竊罪問題上,不斷地提高犯罪數額,就等於放任當事人積小錯成大錯,最終導致當事人被判處重刑。如果能夠適當降低犯罪數額,對犯罪行為及時加以懲治,那麼,就可以有效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扁鵲式司法v.s「零容忍度」
中國需要扁鵲式司法者,但中國的立法者一定要像扁鵲的大哥那樣,在病情尚未發作、隱患已經產生的情況下,及時加以懲治。當然,在立法的過程中,應當重新調整中國的刑罰體系,使那些小額犯罪行為人能夠得到公正的處罰。
實證主義是一種十分管用的分析解決法制問題的原則。實證主義從來不把法律看作是一成不變的規則,也不認為法律游離於社會之外,是少數所謂的法制精英分子把玩的東西。實證主義強調法律的實用性,強調法律與社會之間的對應關係,強調法律的實際效果。如果能夠防患於未然,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盜竊犯罪率,那麼,法律就應該及時加以調整,防止不良的法律產生更多的違法問題。
香港提出了「零容忍度」的概念,規定凡是貪污受賄行為,不管數額大小,一律查辦。這樣做,有效地震懾了潛在的犯罪分子,使他們不敢輕舉妄動。中國在貪污瀆職犯罪中,規定了所謂的犯罪數額,並且犯罪數額的上限越來越高,致使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分不清禮尚往來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在糖衣炮彈面前折戟沉沙。
接受「零容忍度」的概念,及時懲治盜竊犯罪,懲治貪污瀆職腐敗分子,既可以減少整個社會因違法而產生的巨大成本,也可以真正做到治病救人,達到刑法的預期的目的。
明天探討:市長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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