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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醫院偷拍案」算是塵埃落定,涉案者被重判入獄四周。喜於捕捉意外傷者血流披面,送院搶救的傳媒記者,自此判例後,其採訪工作之「風險」,該是怎樣評估?對此,不同律師有不同看法。
「律師議員」涂謹申認為,條文中的「病人」(patient),根據《醫院管理局附例》之釋義,只局限於「經由該醫院登記為病人的人」,因此,剛送院抵步,而又未完成登記手續者,不在保護之列。條例禁止將「病人之容貌勾劃出來」,涂則理解為,須「清晰地」勾出個人容貌,如病人戴了口罩,拍之也不算是犯法。
對於記者而言,此說有如「定心丸」!然而有關罪行,法例的內容卻是:「未經醫院內病人同意,拍攝照片、影片或錄像影片,把其容貌勾劃出來」。反覆讀之,並沒有「清晰」與否的界定。普通法之精神,向來遜於保障個人私隱,禁止在醫院拍攝的立法原意,主要是避免打擾病人、從而對治療和康復有不良影響。由此可見,是否「清晰地」勾劃容貌、病人有沒有戴口罩等問題,並不是入罪與否的重點。更邏輯的理解,拍攝者有「意圖」利用攝影器材,勾劃出病人容貌,才是法例的打擊所在!
除此之外,何謂「登記」,亦有商榷餘地。受創於意外的傷者,或是垂死的患病人,均絕無可能自行完成登記手續。難道被救護員送到急診室救治的人,就不算是病人?別忘了,在送院途中,經由第三者(如救護員)緊急代辦的「暫時登記」,亦可以歸納為「登記」!
再說,同一條例中的罪行,亦包括「製造或引致產生令醫院內病人煩擾的噪音」以及「影響秩序的行為」。即使拍攝對象是未辦好登記之人,但記者的閃光燈此起彼落,對其他院內已登記的病人,以及醫院秩序,也必有所影響,因而亦不能免責於條件的禁制。法律,總有不同角度的理解,最值得相信的,還是「小心駛得萬年船」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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