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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積金局昨日代5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4名僱主追討約港幣4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在昨日的聆訊中,與訟人譚記傢俬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1,572.4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3名與訟人,包括Gee Boutique Fashion Limited、領航有限公司及興業建築及設計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2,088.08元、8,418.88元及2,846.0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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