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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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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吻官恩娜 青年判囚兩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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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吻藝人官恩娜男子羅衍發判囚兩個月。

 【本報訊】年輕圖書館助理趁中秋夜在屯門黃金海岸強吻女藝人官恩娜,早前承認一項非禮罪名,昨被重判監禁兩個月,裁判官指藝人是「眼看手勿動,不能有肢體及口部接觸」,被告可以用甜言蜜語向事主示愛,卻「捨易取難」去強吻事主,其行為使人反感及唾罵,因此「監獄大閘、鏗鏘聲音」是最適當的判刑。

官斥粗鄙 充滿冒犯性

 24歲的被告羅衍發,昨晨由囚車押解到法院,他身穿藍色直間恤衫、杏色長褲,聽判時一直低下頭,不敢正視裁判官,判刑後他神情落漠地由庭警帶走,被告的姊姊聽判後由律師陪同離開,不作任何回應,其律師表示被告及其家人不打算上訴。

 主審裁判官郭偉健昨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強吻過程長達10秒,被告的行為粗鄙、充滿冒犯性,即使事主反抗你都漠不關心,只為滿足一己私慾」。被告又用欺騙的手段上台犯案,「聲東擊西,趁事主毫無防避下面對面看著你強吻她」,並非一時衝動而犯案。

 郭官引述兩份心理醫生報告指,被告沒有任何精神及心理問題、智力正常,他用了半年時間籌備向女藝人官恩娜「示愛」,當日蓄意戴上太陽眼鏡及鴨咀帽,以防記者會拍下他的「廬山真面目」。

 郭官質疑若被告只為向事主示愛,他可以說「我喜歡你或你嫁比我可以嗎?都得」,但被告卻「捨易取難」去強吻事主,被告在「眾目睽睽下犯事、明目張膽,使人反感及唾罵」,「被告可能性格孤癖或反社會的性格,但都不是藉口,必須對罪行承擔所有罪責」。

 郭官指被告雖然於還柙期間親撰道歉信給女藝人官恩娜,但「只是做門面功夫博減刑、留於表面,並非出自真心」,因為感化官指他的態度迴避,由始至終都不承認有「咀對咀強吻」事主。

指藝人「眼看手勿動」

 郭官指事主是娛樂圈的歌手,經常要與影迷及歌迷親身接觸,因此要防止一些人「趁機博懵或揩油」,藝人是「眼看手勿動,不能有肢體及口部接觸」,加上他的行為引起公憤、且有重犯的可能性,判刑必須具懲罰性及具阻嚇性,因此「監獄大閘、鏗鏘聲音」是最適當的判刑,量刑起點為3個月,基於他認罪減刑為兩個月。

 女藝人官恩娜昨晚回應事件時表示尊重法庭判決,認為可對年青人起警惕作用;她說:「我尊重法庭判決,覺得合理,做人要為自己所做的事負責任。」對於是否接受被告的道歉信,她說:「我唔會記呢搵野,就算見到他亦當無事發生過,我希望香港多些公民教育,教導那些人不要容易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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