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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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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孕婦湧港的法律問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22]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日前香港孕婦在中環政府總部抗議,為香港回歸以來所僅見。大腹便便的孕婦為何抗議?是因為公立醫院服務不足,各大醫院產房爆棚。為何香港各大醫院如此不堪,原來是自二○○一年以來,每年來港分娩的內地孕婦增多,從數千人增至去年的二萬餘人,今年還繼續攀升,不論公私醫院,產房人滿為患。

 為何內地孕婦不在內地分娩,卻要千里迢迢,長途跋涉來到香港分娩呢?原來是因為二○○一年七月,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對「莊豐源案」作出終審判決,給予莊豐源永久性居民資格,並把入境條例中對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享有居留權的規定廢除了。

 終審庭的上述判決向內地孕婦發出「錯誤」的訊號。《史記.貨殖列傳》云:「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內地孕婦以為到香港有金可拾了。事情確實如此,所拾之金不在少數:(一)子女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金錢難量,香港吸引投資移民要數百萬港幣,現在只要花少量的路費就可以辦到,何樂不為。(二)分娩費用,有錢則繳,無錢則先欠著,香港醫院也很「大方」。(三)對永久性居民香港政府有「養育」之責,申請綜援,有求必應,減輕父母負擔。(四)如屬超生,還可逃避內地的罰款。以上數點皆屬已發生之事實,並非筆者無端揣測。

 問題在於被終審庭廢除的入境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抵觸基本法。如果抵觸基本法,那是政府自討苦吃,自作自受。法治大於天,讓內地孕婦「著數」也是應該的。但事情又並不是如此。

 早在1996年8月10日,由全國人大設立的負責籌建特區的籌委會開會認為,「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這種理解是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的。

 該立法原意後來也已為有《基本法》解釋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所確認。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指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籌委會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並要求在「本解釋公布之後,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時,應以本解釋為準。」

 在終審庭審理莊豐源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早已公布,終審庭理應遵守卻不遵守,代表政府出庭的大律師也未作此請求。判決出來後,部分媒體還認為是香港人權的勝利、是終審庭堅持「原則」的勝利。判決翌日,喬曉陽公開表示終審庭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但並沒有引起特區政府的注意,港府並沒有向終審庭要求澄清,也沒有採取任何後續的防範措施,迄今情況依舊。

 時間一晃五年過去了,現在安排內地孕婦在港產子已經成為風氣,也許還是一門生意。即使醫管局可以處理壞賬,但其他問題仍未能解決。目前內地還只有不到千分之一的孕婦來港產子,但其數據卻以高於GDP的比率增長,強政勵治的特區政府應當提高執行基本法的水平,才能徹底解決該問題。 (本欄每周三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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