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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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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孕婦湧港產子的源頭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25]

劉斯路 資深評論員

 擾攘經年的校本管理條例訴訟,高等法院裁定特區政府教統局勝訴,興訟的天主教香港教區敗訴。輿論多數支持判決,正如高院法官在判詞中所指出,津貼學校大部分經費由政府資助,政府有權按需要調整管理政策,辦學團體的辦學自主權並非絕對;教育政策要與時並進,不能一成不變,基本法也賦予了政府制訂教育政策的權力。然而,在天主教香港教區負責人眼中,加強溝通、管理的措施卻被說成了是對辦學團體自主權的剝奪、是對宗教團體宣教權利的侵犯,指校本條例違反基本法有關對團體或私人辦學,對宗教團體的宣教活動包括辦學,都是給予切實保障的條文。於是,如果天主教香港教區上訴,可能又是另一個結果。

 「莊豐源案」,就是一個殷鑑。無可置疑,終審法官對基本法立法原意的錯誤理解,錯誤做出終審判決,是目前內地孕婦湧港的源頭。

 為了遏止產子潮,醫管局擬於明年1月1日起,增加內地孕婦入院分娩收費,由現時2萬元增至3萬至5萬元,按金亦會相應提高。然而,單純提高收費,既不能解決大量內地孕婦拖欠費用的問題,也不可能阻止她們來港產子。

 社會輿論提出,當局須明確規定內地孕婦一定要交足費用,才可獲醫管局發出證明以申請出世紙,以防止一些內地孕婦產子後不肯繳費。輿論還提出,當局須對內地孕婦採取限制入境的措施。特區政府應主動與內地有關方面磋商,盡快啟動2001年曾經實施過的辦法,限制懷孕超過六個月的孕婦來港,從源頭上堵截她們來港產子。在2001年,粵港雙方曾聯手限制懷孕超過六個月的孕婦來港產子。當時的做法,是對確定為懷有身孕的婦女拒發通行證。輿論還提出,規定內地孕婦一定要交足費用,醫管局才會發出嬰兒在港出生證明,否則他們無法向入境處申請嬰兒出生的醫院證明書。

 但是,這些措施,也引起爭論。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曾公開指出,不發證明給欠款的孕婦及拒絕內地孕婦入境,是違反人權。也有法律學者指違反終審法院的判案精神。

 所以,解決這個問題還是要回到《基本法》。現在,不少論者認為《基本法》有錯,其實錯不在《基本法》,錯在終審法官沒有按照《基本法》立法原意判案。二○○一年七月,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對「莊豐源案」作出終審判決時,不但給予莊豐源永久性居民資格,並把入境條例中對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享有居留權的規定廢除了。

 根據宋小莊在本版的文章指出,1996年8月10日,由全國人大設立的負責籌建特區的籌委會開會,認為,「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1)項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這種理解是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的。

 這一立法原意,後來也已為有《基本法》解釋權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所確認。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指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籌委會會議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並要求在「本解釋公布之後,香港特區法院在引用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時,應以本解釋為準。」

 問題是,終審庭審理莊豐源案時,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視而不見,終審庭理應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的精神但事實上卻沒有遵守,因而做出莊豐源享永久性居民資格判決,並把入境條例中對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享有居留權的規定廢除了。無疑,這一判決不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並為內地孕婦湧港無形中提供了法律依據。

 遺憾的是,代表政府出庭的大律師也未對此提出問題,政府方面也沒有重視這一問題。判決出來後,喬曉陽公開表示終審庭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也仍然沒有引起特區政府的關注,港府並沒有及時向終審庭要求澄清,以致遺患至今。

 這個事實,不知道對香港司法處理校本條例案可能的上訴,有沒有教訓。(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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