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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潤凱
魏武帝曹操當政時,竟有人寫匿名信對其極盡誹謗。曹操憎恨不已,誓言要查出誹謗者。當時的魏郡太守國淵是廉吏,亦是能臣,曾師事鄭玄,深得其師賞譽,並被目為「國器」。國淵接手這件棘手的無頭公案,卻不加聲張,只是請求留下原信進行研究。這封匿名信多處引用張衡《二京賦》中的章句,細讀之下,國淵已是成竹在胸。他對屬員們指示說:「魏郡很大,又近京城,有學識的人卻很少,所以應當選拔年輕人出去從師學習。」屬員們依言選出三個人,臨行之際,國淵特地召見他們,囑咐道:「過去所學少有涉及《二京賦》,這是一部博物之書,卻為世人忽略,因此這方面的師資更是難得。你們可以尋找熟悉《二京賦》的人,向他學習。」又暗中告知了他的用意所在。十天之內果然找到了懂得《二京賦》的人,三人於是前往求教。護送的官吏也請那人寫信題辭,拿來同匿名信相互對照,果然是筆跡相同。國淵據此將那人拘捕審訊,具得實情。
此事出自《三國志》。後被宋人鄭克收入其案例彙編《折獄高抬貴手》中,成為流傳廣泛的古代折獄典範之一。此案的偵破有兩個地方起到關鍵作用。其一是《二京賦》,匿名信中多處引用,可知寫信人對此熟讀不已,這就為國淵的破案大大地縮小了嫌疑對象,從而避免漫天撒網。其二是筆跡,符合第一個條件的人中,與匿名信筆跡相同者理所當然地被確定為嫌疑犯。在這裡,熟悉《二京賦》是一個必要而不充分的條件,而筆跡相同才是一個充要條件。因此,國淵破案的依據最終還是落實到筆跡鑒定上。那麼,筆跡鑒定能否成為折獄的唯一證據呢?
清人徐承烈的《聽雨軒筆記.一字定案》中記載了乾隆年間的一例「片言折獄」案,從中既可以看出獄案謀士的淵博老道,亦可以窺見心懷鬼胎者的反偵查能力也在與時俱進--筆跡造偽在這裡成為作案的手段,因此,國淵的筆跡鑒定法不僅派不上用場,而且可能釀成冤獄。此時,留意文字表述的細微之處恰能彌補不足,成為折獄的關節所在。
乾隆年間,廣西蒼梧縣余阿呂狀告邱以誠。余阿呂聲稱,邱於康熙五十九年賣身於余家為僕,後因家道中落,邱遂出外謀生。如今邱已富有,余阿呂要求他出錢贖身。不料邱以誠拒不承認,甚至拳腳相向。余阿呂就拿著邱以誠當年手書的賣身契將其告上衙門。攝事李文在接案後傳喚了邱以誠。邱以誠卻別有說法,聲稱自己開了家米店,余阿呂屢次賒米,欠賬不還,於是彼此相毆。但他矢口否認自己曾為余家的奴僕。雙方各有說法,僵持不下。李文在只好出示了賣身契,又讓邱以誠抄寫數行,兩相對照,筆跡十分相似。據此,孰是孰非當可立斷。但邱以誠痛哭流涕,堅不承認,看情形確實像是被冤枉的。李文在為此比國淵多留了一個心眼,但案件卻陷入撲朔迷離之中。
李文在退而商之幕僚鍾靈泉。鍾沉吟良久,取出《康熙字典》和曆書翻查之後,若有所得,斬釘截鐵地說:「此賣身契係偽造也!」原來,邱姓向來寫作「丘」,是沒有「」旁的,直到雍正年間為避聖諱,才加上「」旁改為「邱」。而這賣身一事據稱發生在康熙五十九年,當時邱姓還沒有「耳」旁,但是賣身契內卻直接寫作「邱」字,因而肯定是後來偽造的。況且,追溯邱以誠的生年,當知康熙五十九年他才是個剛到十歲的幼童,怎能寫出賣身契上那手端秀工整的正楷呢?兩個致命的漏洞被鍾靈泉一一勘破,余阿呂對偽造字跡誣告良民的事實供認不諱,惟有乖乖服罪認罰。
在國淵所處的曹魏時代,筆跡折獄足可使他留名千古,成為中國的福爾摩斯。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獄案的偵查與反偵查愈來愈呈膠著狀態。正如上文所舉的例子,國淵斷獄的事件被口耳相傳,成為古代折獄的高抬貴手,同時也被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和改造,成為他們作案的「高抬貴手」,以此掩人耳目,更作為模糊審判官視線的煙霧彈。從這個意義上看,章太炎的「俱分進化論」是正確無虞的學說,即善進化惡也進化,所謂「善惡俱進」也。
中國古代有一些冤獄其實並非審判官的貪贓枉法。徇私舞弊造成的,恰恰相反,他們希望塑造正大光明、鐵面無私的清官形象。然而,就在他們照搬「狄青天」、「包青天」決獄經驗的時候,冤獄不幸發生了。事實上,青天們的高明之處並不在於既定的經驗,而在於具體的應變。假如讓國淵單純以筆跡斷獄的方法來審判李文在接手的案件,無疑將會造成一起冤案。又假如李文在刻板地繼承了國淵的經驗來審理偽造契書案,那麼他永遠也不能把案件弄個水落石出。因為案件的具體情境變了,就得深入揣摩細枝末節與蛛絲馬跡,像鍾靈泉一樣,這才是靠近真相的正途。只是,這又何其不易也?難怪蒲松齡在《聊齋誌異》中曾感言:「甚哉!聽訟之不可以不慎也!縱能知李代為冤,誰復思桃僵亦屈?然事雖暗昧,必有其間,要非審思研察,不能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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