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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駐主體
1)深圳市50間個人開業的律師所及訴訟律師;
2)深圳市20間綜合型律師所設立的辦事處;
3)全國各省市30家律師所深圳分所或辦事處;
4)香港20間專業律師所在深圳設立的代表處;
5)香港10間綜合性律師所在深圳設立的代表處;
6)香港20間大律師(訴訟律師)在深圳設立的代表處;
7)外國10間律師所在深圳的代表處;
8)司法部駐香港法律服務公司深圳辦事處;
9)深圳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鑒定機構、公證處等法律服務機構;
10)法律媒體及評估、會計、審計、拍賣、商標等中介機構。
二、經營業務
1)訴訟業務。主要針對專業律師所的訴訟律師,分別從事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及商事仲裁,包括商業糾紛、房地產、建築工程、知識產權、海關、金融、海商、WTO、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勞工賠償、遺產繼承、破產清算、民事執行等訴訟業務。要求每間律師所都要在招牌上標明主營業務。
2)非訴訟業務。主要針對綜合型律師所,從事公司註冊、公司併購、公司上市、投資貿易、物流、銀行信貸、證券融資、商標專利等非訴訟法律業務。
3)外國及外地律師所代表處的業務是處理與本國本地區有關法律諮詢,受理相關案件。
4)其它法律服務機構,根據各自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為當事人提供不同特色的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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