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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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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經營模式 港律師存疑慮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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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律政司副律政專員黃繼兒

 【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熊君慧深圳6日電】針對成立「深港法律服務中心」構想,香港法律界人士對此均表示濃厚興趣,但對集體經營提出了不少疑問和憂慮,希望在細節上進一步磋商。

 今日舉行的洽談活動以雞尾酒會的形式舉行,由深圳律師協會、香港律師會聯合主辦,香港律政司副律政專員黃繼兒、香港律師會會長羅志力、深圳律師協會會長李淳等深港司法界人士均有參加。

 香港律師會內地法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張永財提出書面意見稱,中心設立的法律依據存在矛盾。根據司法部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辦法等規定,代表處的申請必須以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取得,而香港律師事務所在深圳聯合執業的執業證是否律師事務所自行持有?如各自持有,與香港律師會聯合執業的要求有矛盾。

 在主體方面,律師事務所各自持有執業證,相應涉及的員工招聘和辦理稅務登記等手續,是否各自獨立處理?張永財並對「申報納稅」提出疑問:根據內地法律,如果內地的客戶委託代表處處理數量很小的法律諮詢業務,有香港律師參與工作,其中至少60%的收入需在內地報稅及繳納,會增加香港律師事務所的成本。他還表示,香港律師會規定律師事務所未經其批准,不得與非律師分享利潤。此外,深港法律中心由管理公司提供綜合性事務工作,還需要建立和落實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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