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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據中通社15日電:據廣東省政府消息,《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於近日通過了省政府的審議,根據預案的要求,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
根據預案要求,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報告省府辦公廳或者省聯席會議辦公室。
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處理不當的,比如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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