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明 立法會議員
香港是一個沿海城市,水產豐富,加上是自由港,容許貨物自由流通,因此,香港人基本上可吃到各地各方的水產,遠至北海道的長腳蟹、阿拉斯加的象拔蚌,近在菲律賓的珊瑚魚,當然也有只在咫尺的內地淡水魚和各類海鮮。
水產來源眾多,如果沒有一套完整的水產規管制度,當發生食物安全事故時,政府在解決問題時,將會無從著手。當筆者審視本港的有關制度之後,只能搖頭嘆息,制度之混亂和落後,令人難以想像,現時這種制度是遠遠無法保障港人在食用水產時的安全。
概而言之,目前規管水產的制度,是繁瑣、零碎、缺漏、不一致甚至有時是無法可依的,就以法例而言,雖然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列明凡是售賣供人食用的食物必須適宜供人食用,但是以活海魚為例,就已經不受此法例所規限。
另外,在執行方面,目前管理食物安全的事務政出多門,不同環節由不同部門執行和管理,筆者擔心,當出現牽涉水產的食物安全事故時,最終執行部門之間就會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
各類水產的規管方式不一
就淡水魚方面,去年出現孔雀石綠事件後,食環署從毫無規管的情況下,規定了內地淡水魚需改由從註冊魚場入口,諷刺的是,如以走私方式進口的話,由於尚未立法規管走私的淡水魚,所以這種行為又不算犯法。
其次,在海產方面,現時是有法例監管海魚的卸運地點、批發和運輸等事宜,涵蓋範圍包括新鮮的非活魚、冷凍和冷藏海魚,並且由漁農署負責管理,但是,活海魚、所有貝介類海產又不在法例監管之列,亦沒有任何部門予以監管。
只要看看上述境況,相信讀者都會容易得到一個結論:就是亂、亂、亂。如果我們繼續容忍這種情況繼續下去,恐怕會一年復一年地重複出現水產食物事故。
筆者認為,目前的情況有必要糾正,政府不應再被動地等著事故出現後,才考慮修改現時的法例及規管措施,如果以回應式的手法處理事故,每次處理一點,矯正一點,只會加深了現時規管制度的混亂情況,政府應重新檢討現時整個管理水產的法律框架、政策及行政措施,有效地整合,這樣才能有效率地管理水產業的運作。
筆者建議,在法例方面,政府的重點工作是從速立法,將走私淡水魚的行為定為非法性質,並同時將活海魚及貝介類納入法例的管制範圍。
至於在具體執行方面,政府亦考慮規範所有水產應在指定的地點進行卸運及批發,以便易於管理及檢驗。而這些水產亦必須有銷售文件,而在養殖場的水產更須附有衛生證明。(本欄每周三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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