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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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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狗肉是否一定要重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23]

 4名男子因上月在元朗水蕉老圍村將兩頭唐狗烹煮被捕,昨在屯門裁判法院被重判入獄30日。這是本港首宗有人因屠宰狗隻食用而被監禁的個案,在社會上引起不同的議論。

 食狗肉的爭議,反映東西文化的差異,社會可以開放討論。本港已就禁食貓狗立法,市民當然應該遵紀守法。但食狗肉又確實是東亞地區的一種傳統飲食文化。今次法官對食狗肉者判以坐監的刑罰顯然重了一些。過往本港法官對食狗肉都只是判罰款了事,這種較為溫和的方式,包含著對這種傳統飲食文化的通融,也對社會有一定的警示作用,較為適合以中國人為主體的香港社會的實際。

 風俗文化因地而異,各具特色,難言孰優孰劣,孰好孰壞。西方的鬥牛同樣鮮血淋淋,讓牛飽受痛苦煎熬,為何直至今日仍大行其道,成為招徠遊客的特色,而沒被取締?在東方人眼中,牛是溫馴勤勞的動物,同樣是人類的朋友和助手,那麼西方是否也應該給予牛與貓狗一樣公平的受保護待遇?今天,牛仍被用作食用,甚至被殘害以取樂,這又是基於什麼原則?事實上,中國人食狗肉古已有之,而且在韓國、越南等東亞地區,也視為如同其他肉類一樣普通平常。東方人食狗肉與西方人鬥牛,其實沒有甚麼本質的不同。

 不可否認,愛護動物代表社會文明進步,愛護動物的觀念逐漸深入人心。防止虐畜,提倡以愛心關懷善待動物無可厚非。要扭轉固有的飲食習俗,似乎通過持續的引導教育,更能減少震盪,更為社會所接受。一直以來,涉及食狗肉的行為都是被判罰款,而並未實施監禁,正是因為以往法官考慮到某些東方傳統習慣在香港社會的影響延續,力求在建基於西方理念的法律約束和東方社會習俗之間取得平衡,盡量避免判決引起太大的社會爭議。

 事實上,香港人對食狗肉並非像法官所想像的那樣反感。鄰近的廣東食狗肉並不犯法,不少港人北上大快朵頤。可見,幾千年遺留的飲食文化,不易改變,用引導教育方式,總比加強處罰效果更好。法官聲稱判處監禁是要撫平社會部分人士的不滿情緒,可能有些言過其實。法官希望通過重判向社會傳遞一個「不可以食狗」的訊息,雖然可以理解,但如果法官將「狗情」重於「人情」,引起社會爭議,這方面的反效果,法官是否也應該顧及呢?(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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