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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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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集體財產 首作原則規定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25]

 【新華社北京24日電】第七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亦首次對城鎮集體財產作出原則性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物權法草案六次審議稿規定:「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歸屬,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一再提出,應明確城鎮集體財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並就保護集體財產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反覆研究,建議對城鎮集體財產從物權的角度作出原則規定,將這一條修改為:「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增加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同時,相應增加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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