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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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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異地審判制度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26]

 【本報訊】據《民主與法制時報》25日報道: 2006年底,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兩位副部級高官王有傑、王昭耀,分別在湖北荊州、山東濟南接受審判。面對高官腐敗,最高法、最高檢已經有了一套制度化的應對模式,這個司法模式就包括異地審判制度。

 本月20日,原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有傑,在湖北荊州中級法院受審。

 11月29日,原安徽省委副書記王昭耀在山東濟南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受審。兩人均採用先由中紀委查辦,然後交最高檢指定省級檢察院反貪局具體辦理的「異地審判」模式。

 據記者了解,高官腐敗案件異地審判是從遼寧「慕馬案」開始的。此後90%以上的高官腐敗案件都開始實行異地審判。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認為,「主要是為了排除權力干擾,排除社會人際關係網干擾,是反腐敗鬥爭形勢發展的要求。」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導陳光中透露,「一般省部級(或廳局級)幹部犯罪才異地審判。」

 王有傑專案組一位檢察官表示,異地審判的困難不在審判環節,而是偵查環節。一個省的檢察官到另一個省去辦案,有經費方面的困難,有人生地不熟的困難。另外,還要絕對保證嫌疑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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