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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名武警戰士,在進入一線的車輛上檢查乘客暫住證。資料圖片
在我國存在近20年的暫住證制度,一直是社會學和法學界專家聯合「聲討」的對象。2003年《行政許可法》頒佈後,全國許多城市都相繼取消有關制度。但從今年開始,一些省市的公安機關,在「治安形勢反彈」的壓力下,又發出了「恢復辦理暫住證制度」的呼聲。為此,河南10名律師聯名反對暫住證,他們認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自己的國度裡還需要辦理「暫住證」,是嚴重違反法律所為。
【本報訊】據《法制晚報》26日報道:12月15晚,10名律師的代表、河南點石律師事務所的樊鴻烈律師出示了兩份致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建議書》。他們首先引用社會學觀點,公民只要離開自己的家鄉,就會被當地居民稱作「外地人」;而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從某種意義上來看,應該是全民參與的過程。全民參與經濟建設,必然帶來人口遷徙、流動人口管理等各種問題,這是社會的客觀規律。政府不應該用行政的手段干預社會的客觀規律,出台限制國民正常流動的措施。
不符合基本法律
10名律師認為,2004年7月1日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沒有賦予國務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財政部等)和省級政府設立行政許可的權力,所以原來由其發佈的行政規章不應該繼續執行。樊鴻烈律師堅持認為:外地人不辦暫住證就不允許在本地居住,這樣的規定是典型的行政許可行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自己的國度裡還需要辦理「暫住證」,這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精神。
10名律師的行動,緣於去年鄭州市相關部門準備悄然推行的「居住證」制度和鄭州市法制局今年9月14日在當地媒體發佈的一個政府決定的討論稿。2005年11月初,鄭州市部分城中村以「警務區」的名義,向租住該村的外地人發佈「通知」,要求必須辦理「居住證」,否則限期搬離。
可實行身份證查驗
10名律師在致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建議書」的最後寫道: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頒布實施了《居民身份證法》,該法已經對人口流動管理的證件問題作了詳細規定。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完全可以通過加強對身份證的查驗有效進行。
此外,2006年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明確規定了對流動人口的身份證件登記制度,根本沒有必要再採取暫住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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