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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據《新快報》2日消息:針對《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2004年5月1日實施)中,出現許多在同一事故中「同命不同價」的情況。為此,廣州律師周玉忠元旦當日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最高人民法院《解釋》進行審查。
《解釋》出台 農民獲賠縮水
2007年的元旦,周玉忠到郵局寄出了一份快遞,快遞的收件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我請求常委會對最高法院的《解釋》進行審查。」據周玉忠介紹,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實施中,出現了許多在同一事故中「城裡人比農村人命金貴、同命不同價」的情況。周玉忠告訴記者,之所以要選擇元旦上書,「是因為看到了《監督法》實施這個契機。」
周玉忠以廣東省一般地區為例算了一筆賬(均以2006年度數據計算),依《解釋》,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為14,769.94元/年×20年=295,398.8元;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卻僅為4,690.5元/年×20年=93,810元。廣東省一般地區城鎮居民賠償金標准為農村居民的3.15倍。《解釋》規定的農村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大面積縮水。
戶籍作依據 或越立法權限
《解釋》還造成了司法實踐上的極大混亂,以廣東省為例,關於賠償的標準就有4個之多,深圳的賠償額是廣州等一般地區的3倍,而汕頭卻比廣東一般地區的標準還低。
根據《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戶籍作為公民遭受人身損害時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依據,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屬於「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超越了司法解釋的制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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