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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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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限制孕婦出境的法律問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1-03]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香港媒體報道,本港當局已與內地公安部門洽商,採取措施限制內地孕婦出境,到香港產子。這涉及內地的有關法律,到底是否可行,值得探究。

內地無「法」限制孕婦離境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條規定:「中國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提出申請,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在此「私事」是指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留學、就業、旅遊和其他非公務活動。

 該法第八條所說的不批准出境的情形有五種:(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經認定的犯罪嫌疑人;(二)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三)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四)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五)出境後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失的。

 內地一般孕婦來港探親、訪友、旅遊和其他非公務活動並非刑事犯罪行為,也不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她們來港產了後雖可能對港府的財政造成負擔、對本港孕婦造成不便,但這是經終審法院法官們所允許的合法行為,也談不上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失。

 中國憲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一九九九年全國人大對憲法的第十三條修正案的規定,是內地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所謂依法治國,其中一個最重要的體現就是政府要依法辦事,限制或不批准內地孕婦出境似乎毫無法律依據。

 雖然該法第十七條還規定:「中國公民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但出境到港澳沒有理由比到外國卡得更嚴,特別是個人遊,解決了香港「沙士」肆虐消費疲軟的問題,為香港經濟復甦創造了條件,現在要開倒車,難以自圓其說。

內地越來越重視保障人權

 國家不但走上法治的道路,而且講求人權。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二○○四年全國人大對憲法的第二十四條修正案的規定。中國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權利》的簽署國,該公約第十二條規定:「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的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又規定:「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作為簽署國,國家必然尊重和保障上述權利。

 當然,上述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抵觸的限制,不在此限。」但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否對上述出境入境管理法進行修訂,增加限制內地孕婦出境的規定,筆者頗感懷疑。如上位法不修改,由國務院以行政法規或公安部以部門規章作出限制,可能發生與上位法抵觸的問題,影響內地社會的和諧。

 在今年元旦文告中,國家主席胡錦濤強調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現在本港倒反過來要求內地政府不依法限制,實在令人費解。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問題是終審庭誤解《基本法》、不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造成的,如不從源頭上治理,其他治理方案皆難根治。 (本欄每周三刊出)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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