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感化報告,廣被視為一道出現於定罪與判刑之間的「曙光」。雖則說,法官「未必」會依從報告書上的建議,將犯人輕判感化,但法庭既然下令索取,更願意參考其中內容,畢竟仍代表了「感化」乃是「可行」懲罰之一。這關乎於刑罰的「重要機會」,卻為不少人所忽略。近日因頂包案而入獄的葵青區議員雷可畏,就是一例。
雷議員所犯之罪行,與謝霆鋒類同,謝被判二百四十小時社會服務令,雷卻入獄三個月。其中主因,是法官讀過「感化報告」,認為雷氏「亳無悔意」,因此須以監禁作為懲罰!
由此可見,感化報告對判刑有極大影響。報告詳列犯人背景、心理狀況、過往經歷、家庭環境、身邊人對其評價等等,更講述他本身對所犯罪行的看法,報告還會建議判刑,譬如感化令或者社會服務令,若不適用,會建議處其監禁。法官參考報告,考慮犯者對罪行有否悔意,以及會否再次犯案等因素,決定判刑。報告的結果是否正面,與量刑有莫大之關連。大部分人的失誤,在於錯把「感化官」當成「申訴專員」!在其面前大談判罪的不是,甚至批評法官的判決。
這種行為,往往會被寫成「缺乏悔意」,而法官看到報告指犯人不服判決,亦斷無輕判之理!因此,除非是立意上訴到底,否則面對證據確鑿的案情,並無必要在感化官面前死口不認罪;即使是上訴者,也大可以將不服的理由,留待日後再說。心知自己有過犯者,在感化官面前擺出強硬姿態,更且是百害而無一利!
有時候,基於與感化官溝通時產生之誤解,感化報告若有負面評價,判刑時仍可向法官解釋清楚,說明實無不服之意。法官聞言,或許會給予第二次見感化官的機會。然而這機會,卻非是「必然可得」。見感化官,絕對是比見工和見家長更要「醒醒定定」的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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