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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俊平無罪釋放,接受傳媒訪問。他表示,同類事件全新界都有很多。
【本報訊】大埔區議會主席鄭俊平及其兄長鄭俊雄,涉嫌在2000年至05年間,訛稱有權租出大埔一塊官地,騙取118萬元租金一案,區院暫委法官認為承租的車行和運輸公司東主,知道該官地是霸佔的,不存在欺騙元素,昨裁定兩人欺詐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3項罪名,全部不成立。
59歲的首被告鄭俊平,身兼大埔區議會主席和民建聯大埔支部副主席,次被告為其兄65歲的鄭俊雄,兩人早前在區域法院否認控罪。
法官指承租東主早知情
暫委法官游德康指,先後租用該官地的小巴維修車行東主羅少青,以及運輸公司東主楊志海,作供時都坦白表示,霸佔官地是很普遍的事,通常政府驅趕才會離開;羅及楊都曾把該土地分租予別人,羅未得兩被告的同意,擴大佔用的面積,顯示羅及楊知道兩被告根本沒有任何土地權益。羅和楊知道或至少懷疑該土地是非法佔用,事件中並不存在誰人欺騙誰人,他們是共同參與霸佔官地。
游官亦認為,首被告無必要向地政總署隱瞞,自己擁有大埔專線小巴的經營權,以及自己把涉案官地租出作專線小巴維修,即使申報,亦不能影響政府批出該土地的短期租約。
鄭俊平:尊重法庭判決
辯方兩名大律師申請訟費時,游官考慮到兩被告的身份和行為,的確令人懷疑是否涉及刑事罪行,遂拒絕申請。鄭俊平在庭外表示,尊重法庭的判決,又指同類事件全新界都有很多,這是數十年的歷史問題。
控方原指稱,兩被告在2000年向羅少青訛稱,代表土地的擁有人而可以將土地出租,雙方簽訂合約,羅少青租用該土地作小巴維修車房,並向首被告租用小巴經營權及小巴,合約結束後由運輸公司楊志海承租,先後騙取76萬及42萬的租金。控方又指,鄭俊平在2000年利用下屬的名義,向土地總署申請短期租約,隱瞞自己是小巴公司的股東以及出租官地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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