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7年1月23日 星期二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長毛司法覆核敗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1-23]
放大圖片

 ■范徐麗泰指裁決肯定議事規則沒有違反基本法。本報攝

 【本報訊】高等法院昨日裁定,梁國雄提出要求法庭頒令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援引《立法會議事規則》違反《基本法》的司法覆核敗訴。高院法官夏正民表示,議事規則在香港回歸前一直如是。梁國雄在得悉敗訴後聲稱,發動官司只是有感香港的憲制不公平,他將細閱判詞及視乎須否支付政府及范太雙方的堂費,再考慮是否上訴。

 去年八月范太在審議《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草案》期間,多次指反對派議員提出的修訂會涉及政府公帑,因而否決有關修訂﹔梁國雄因對此不滿而於去年11月提出司法覆核。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於司法覆核聆訊中指,《立法會議事規則》57(6)條與《基本法》74條有抵觸。戴啟思認為,《基本法》74條只限制議員提出涉及公帑的「草案」,並沒有就「修訂」提出任何限制﹕「沒有限制即是獲賦予權力」。他指出有關條例限制議員提出涉公帑的「修訂」,已超出了《基本法》74條的規管範圍。

草案含修訂 僅先後之別

 代表政府的前律政司唐明治強調,法官應將《基本法》74條內「草案」一字眼視為包括「草案」及「修訂」等性質相同的動議在內,否則議員在提草案被反對後大可以「走後門」,在提修訂時重提舊事。他又說,「草案」及「修訂」兩者僅為先後之別,先有草案才繼而有修訂出現。

 夏正民同意「草案」及「修訂」二字有先後之別,但也坦言,條例限制議員提出涉公帑的「草案」,對「修訂」的確未有著墨,故「修訂」根本不在74條規範之列;因此《立法會議事規則》57(6)條根本沒有違反《基本法》74條可言。

立會非財爺 英聯邦奉行

 戴啟思表示,議員的權力在《基本法》74條及《立法會議事規則》57(6)的規範下,權力大大被剝削。但夏正民法官指出,香港在回歸前,當時的港英政府一直以同一方式限制議員,以免以行政主導的政府完全受制於立法機關,或讓立法會儼然成為財政司,輕易提出關乎公帑的動議,制度是為了保持權利分立。加上其他英聯邦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均奉行同樣機制,故此議員的權力被削減是無可避免的情況。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