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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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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食用日期」 涉走法律罅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2-04]

 【本報訊】(記者 黃慧珊、郝君兒、梁嘉儀)「最佳食用日期」,「此日期前食用」在許多人眼中是同一個意思,但在法律上卻是兩碼子的事,前者僅是一種建議,即使逾期出售也不違法。在今次調查中,亦發現大批過期食品,以「最佳食用日期」標籤,被區議員指有「走法律罅」之嫌。

 是次調查,大部分的過期食品均以「最佳食用日期」字眼標籤,似有「走法律罅」之嫌。負責調查方面歸究這是法律漏洞所在,現行兩套食用日期標示方式,即「此日期前食用」及「最佳食用日期」,極易令人混淆。後者即使逾期也不違法,令商戶可乘機促銷,對市民健康毫無保障。

逾期不違法 商戶難治罪

 法律界人士指出,用「最佳食用日期」控告超市出售逾期食品,不是不行,只是不易。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超市是在知情下,仍然售賣超出「最佳食用日期」時限的食品,否則超市可以一句「不知情」、「唔知道」,作為抗辯理由而成功脫身。政府要搜集證據,亦只可靠「放蛇」,派員收集超市管理層,了解食品在「最佳食用日期」之後,超市仍然強行出售,這情況下才有機會成功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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