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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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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維思受譴責 罰款15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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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維思

 【本報訊】(記者 葉詠儀)公務員事務局就投資推廣署署長盧維思的紀律研訊結果首度公開。文件指出,盧維思就研訊結果提出的上訴被駁回,他需要受到嚴厲譴責,以及相當於連續12個月從薪酬扣減兩個增薪點的罰款,即約15萬6600元,並且接受勸誡,日後再有不當行為,可被免職。

 立法會公務員事務委員會昨日討論「維港巨星匯」事件。對有反對派議員質疑,當局「自我引爆」盧維思事件,是為行政長官曾蔭權角逐連任掃清障礙。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強調,在處理維港巨星匯紀律研訊及上訴的事宜時,絕無政治動機。

俞宗怡:處理無政治動機

 公務員事務局提交的文件中列出,早前公務員事務局就盧維思5項行為不當指控的紀律研訊,裁定1項成立,4項部分成立,包括:未有確保投資推廣署嚴格審核美商會就巨星匯提出的預算;與美商會簽訂備忘錄及贊助協議時,未有確保若活動告吹,要退回預支的款項;以及沒有確保門票訂價經嚴格審批,令政府受到損害(見表)。盧維思因此受到嚴厲譴責及罰款。

 文件又披露,在研訊過程中,曾經向研訊委員會作證的證人共有4名,包括一名律政司人員、一名投資推廣署助理署長、一名總行政主任,以及財政司司長。該名律政司人員當時負責就維港巨星匯的相關法律事宜,向投資推廣署提供意見。在聆訊過程中,各證人接受了該名公務員及其助辯人的盤問。

上訴駁回 再有不當可免職

 由於盧維思不服研訊結果,並在05年10月中提出上訴,上訴交由政務司司長處理。當局在考慮有關申述書和其他相關因素後,裁定研訊委員會所裁斷並獲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接納的研訊結果,以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施加的懲罰,均維持不變;並於2007年1月26日把審研結果通知盧維思。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張文光、職工聯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批評,報告只懲罰盧維思,對其他主要負責官員「絕口不提」。李卓人更稱,時值行政長官選舉,特首曾蔭權為怕被立法會質詢巨星匯事件,便選擇自我引爆。

 俞宗怡回應時表示,前行政長官董建華、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早已就自己在巨星匯的責任發表聲明及作出道歉,問責官員有另一套的守則,與公務員不同。她更強調,在處理維港巨星匯紀律研訊及上訴的事宜中,絕無政治動機。她又指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常規處理公務員紀律問題,當然較快捷,站在公平、公正原則下,個人不希望為調查工作定下任何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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